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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永北镇玉菊三川驴肉食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玉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2MA6KFUWH2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永处罚〔2026〕23号
2026年3月5日,我局收到永胜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移送通知书,载明沈玉菊、文家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送我局处理,涉案物品一并移交。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骡马肉198.56斤、阿胶制品100.734斤,其中块状阿胶制品81.534斤、颗粒状阿胶制品19.2斤)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向你(单位)送达《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6〕23号)及《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永市监扣单〔2026〕23号),你(单位)已签收确认,且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你(单位)涉嫌以马肉、骡子肉冒充毛驴肉、以骡马胶冒充毛驴阿胶,以假充真经营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号:永市监立〔2026〕23号)。 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结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沈玉菊、文家新夫妇的讯问笔录、我局对二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确认以下事实:沈玉菊、文家新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永胜县永北镇玉菊三川驴肉食馆(负责人为沈玉菊),其中文家新负责采购马肉、骡子肉,沈玉菊负责支付原材料采购费用及收取冒充毛驴肉销售后的款项,二人行为属于家庭共同经营。2025年1月、2月、4月、6月,沈玉菊、文家新分四次向沈尚培(沈玉菊父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公安机关另案侦查)购买宰杀好的骡马肉4匹,在该肉食馆内单一加工炖煮(炖煮过程中未添加毛驴肉及“驴肉增香膏”等食品添加剂)后,冒充真毛驴肉向消费者销售。具体付款情况如下:沈玉菊通过其兄沈玉松微信转账,分别于2025年1月19日、2月10日、4月22日、6月4日向沈尚培支付5200元、6000元、6200元、5000元,4匹骡马肉合计采购金额22400.00元。其中,2025年1月、2月、4月购买的3匹骡马肉(采购金额17400.00元)已全部加工销售完毕,按15%利润率计算,违法所得为20010.00元(17400.00元+17400.00元×15%);2025年6月购买的骡马肉198.56市斤,未加工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移送我局,货值金额5000.00元。 2025年7月31日,永胜县公安局对该肉食馆内查获的骡马肉制品抽样5个(编号:10号、13号、17号、18号、20号),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种属鉴定,鉴定意见载明:上述5个样本物种均为马或骡马。该鉴定意见已依法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未提出异议。综上,你(单位)以马肉、骡子肉冒充毛驴肉,以假充真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另查明,2025年1月至7月期间,你(单位)从市场购买马皮、骡子皮熬制块状阿胶6大块,重量81.534斤,该批块状阿胶未切割、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025年7月31日,永胜县公安局对查获的颗粒状阿胶、块状阿胶各抽样1个(编号:21号、22号),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载明:21号样本(颗粒状阿胶)种属无法确认,22号样本(块状阿胶)物种为马或骡马。因无证据证明19.2斤颗粒状阿胶属于以假充真食品,我局已于2026年4月10日依法解除对该批颗粒状阿胶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退还你(单位),相关文书已依法送达。 还查明,2026年1月8日,永胜县公安局将沈玉菊、文家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移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2月4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提纲明确:查获的100.734斤阿胶价值,不得按永胜县发展改革局价格鉴证所鉴定的600元/斤计算,应以实际销售价格350元/斤左右计算。经我局调查核实,2025年1月至7月期间,你(单位)向杨某某等18人销售2024年熬制的毛驴阿胶,总金额14720.00元,销售单价均为350元/斤。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条“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结合杨某某等18人的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你(单位)制作的81.534斤块状阿胶货值金额为28536.90元(81.534斤×350元/斤)。 需特别说明:你(单位)向杨某某等18人销售的14720.00元阿胶,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含有马或骡源性成分、不符合阿胶糕行业标准,该笔销售行为无违法情形,故该销售金额不计入本案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综上,你(单位)以骡马肉冒充毛驴肉、以骡马胶冒充毛驴阿胶,以假充真销售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0010.00元,货值金额为53546.90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永胜县永北镇玉菊三川驴肉食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壹拾元(¥20010.00);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3、没收扣押的骡马肉198.56市斤、阿胶81.534斤。 以上合计人民币柒万零壹拾元整(¥70010.00)。
50000.00元
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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