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巧林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章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30MA6P815H8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铜厂乡勐谢村三岔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金处罚〔2025〕30号
分别是:1、在诊所内配液室内桌子上摆放紫色盒子内发现摆放有:(1)药品名称: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044,规格:1ml/支*10支/盒,生产企业: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5月31日,产品批号:230501,有效期至:2025.04.,数量:1盒;(2)药品名称:氨茶碱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2266,生产企业: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支/盒,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03.03,批号:2303032,有效期至:2025.02.,数量:1盒;(3)药品名称:葡萄糖酸钙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1023153,规格:10ml*5支,生产企业: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61226,生产日期:2023.06.12,有效期至:2025.06.11,数量:1盒;药品于2023年9月17日从云南省医药兴达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盒,单价:6元,在诊所标明使用标价是3元/支,标价货值金额:15元/盒。(4)药品名称:盐酸洛贝林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0525,规格:1ml:3ml,5支/盒,生产企业:北京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1日,产品批号:22020736,有效期至:2024年02月10日,数量:1盒;当事人提供进货单表明药品是2023年9月17日从云南省医药兴达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盒,单价:99元,在诊所使用标价是10元/支,标价货值金额:50元/盒,药品属急救药品。(5)药品名称:呋塞米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063,规格:2ml:20mg,包装:10支/盒,生产日期:20230515,产品批号:34230507,有效期至:2025/05/14,生产企业: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数量:1盒;当事人提供进货单表明药品是2023年9月17日从云南省医药兴达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盒,单价:20.9元,在诊所标明使用标价是2元/支,标价货值金额:20元/盒,药品属急救药品。上述超过有效期的5种药品有3种属于急救药品,现场检查时涉案药品与药品名称: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178,生产企业: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12,生产批号:AF230109,有效期至:2025.12,混合摆放一起,且无任何标签标识进行区分。经与供货商云南省医药兴达有限公司-运单(随货同行)逐一核实,涉案药品过期后均被查获未使用。2、在诊所进门右边药房旁摆放白色货柜内发现摆放有:(1)药品名称:洛索洛芬钠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48001,生产企业: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60mg*24粒,产品批号:G221210,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5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数量2盒,货柜上标价:20元/盒,标价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提供进货单表明药品是2023年2月15日从云南省医药兴达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2元/盒,购进数量20盒。该批次药品与药品名称:洛索洛芬钠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48001,生产企业: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60mg*24粒,产品批号:G240501,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6日,有效期至:2026年04月药品摆放在一起,且无任何标签标识进行区分,当事人称过期后未使用过。(2)药品名称:格列美脲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575,生产企业: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装:12片/版,3版/盒,产品批号:62306710,生产日期:2023.06.05,有效期至:2025.05.,数量:7盒,货柜上标使用价格是:20元/盒;标价货值金额:140元。当事人提供进货单表明药品是分2次购进,第一次购进是2023年11月05日从云南省医药兴达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0.5元/盒,购进数量5盒;第二次购进是2023年12月03日从云南省医药兴达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0.5元/盒,购进数量5盒。该药品与药品名称:笨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13236,生产日期:2024.09.19,产品批号:24091918,有效期至:2026.08,药品混合摆放在一起,且无任何标签标识进行区分,当事人称过期后未使用过。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笺》,已使用的18盒洛索洛芬钠胶囊处方药和已使用3盒的格列美脲片处方药处于药品有效期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6月2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至此,本案货值金额合计335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药品(详见编号:金市监强决〔2025〕8-17号财物清单);
2、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当否,请批示。
100000.00元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