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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三井馋香轩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凤建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411MAC21GE76N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新北区三井街道通江中路268号C106-1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高新市监处罚〔2025〕X001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从新北区汤庄余木副食品经营部购进鸿孚乐一级大豆油(净含量:20升)用于制作小酥肉、五花肉等小吃。2025年9月25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加工日期:2025.9.25)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极性组分(标准指标:≤27%)实测值:31.9%,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当日煎炸过程用油共有3L,除以15元/kg的单价销售给抽样单位1kg外,其余均作为废弃油脂处理,无库存。至案发,由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无法提供使用上述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制作的食品的制作及销售情况,故可计算的货值金额为15元,可计算的违法所得为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处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15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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