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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晋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2MAETAMD65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街道砂子岭社区河北大道238号电力小区7栋601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58号
现查明:当事人是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25年8月4日,主要从事特种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经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在赤壁市范围内有洽谈、签订、履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合约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进出及财务状况均由岳阳南方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公路局小区一栋一单元业主(合计14户)于2025年9月22日与当事人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公路局小区一栋一单元需加装1台电梯,由当事人提供安装并交付使用。上述曳引驱动电梯(型号:Xmodel 3(RML),产品编号:XODTK34231)的购买和安装单位均为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TS3343020-2029),电梯安装作业人员均为该公司员工,分别为周浩(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号:43061119711226155X)、袁鹏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号:430611197510122037)、吴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430626198809068513)。该公司于2025年9月份开始进行电梯安装准备工作(土方作业、钢结构搭建等),并于2026年1月12日、1月19日分别向当事人下达《工作联系函》,要求当事人配合完成电梯设备安装申报工作,由于当事人 对电梯的安装申报流程不熟悉,在电梯安装前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开工申报资料,上述电梯的安装单位在安装前未进行安装告知;2026年2月1日,电梯安装作业人员开始电梯设备安装,于2月11日完成上述电梯安装全部工作,电梯制造单位调检员进行了校验和调试,作业人员袁鹏辉对电梯采取断电、锁停措施后,将电梯钥匙交由当事人保管。湖南南方电梯有限公司随即于2026年2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工作联系函》,明确要求在未经检验及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前严禁电梯通电运行,如电梯发生非法运行现象,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当事人为了满足业主春节期间用梯意愿,擅自将上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通电开通并交付给公路局小区一栋一单元业主使用。据此,当事人将上述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交付给业主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交付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赤壁市金鸡山公路局小区一栋一单元加装电梯合同总价叁拾肆万元整,包含土建开挖、电梯基坑井道制作、电梯设备、安装验收以及24个月免保等费用。当事人承诺政府财政补贴的壹拾伍万元整由其先行垫资,赤壁市金鸡山公路局小区一栋一单元业主应付当事人总金额减扣壹拾伍万元实际应付金额为壹拾玖万元整,截止案发时已支付壹拾柒万元整,分3批支付,均由岳阳南方电梯有限公司收款。由于上述电梯安装工程尚未整体完工,且合同未单独列出电梯安装费用,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4月9日,安装单位履行了安装告知义务,4月14日,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咸宁分院提出了检验申请。5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上述电梯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0TJ120260347),并提交《申请书》1份,请求不予没收上述电梯,理由如下:一、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该台电梯已停用待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存在安全隐患;二、该台电梯仍具有使用价值,为避免没收该电梯造成浪费情况,请求不予没收该台电梯。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完成整改、上述涉案电梯已经检验合格,已不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没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1从轻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3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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