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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邱友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光巧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2MA8PUJ288Q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安徽凯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3#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29号
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22年12月23日,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24年6月7日,有效日期至2028年3月7日),食品类别:糕点。当事人2025年10月23日注销了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蟹黄锅巴(麻辣藤椒味、热加工)油炸类”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生产,共计生产5件(20袋/件),成本价87元/件,以每件90元价格全部销售给肥东县徽赢商贸经营部。涉案抽检的“蟹黄锅巴(麻辣藤椒味、热加工)油炸类”产品,经睢宁县市场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4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对涉案产品发布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50元,违法所得为450元。涉案产品“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生产,共计生产20件(5KG/件),成本价40元/件,以每件43元价格全部销售给肥东县徽赢商贸经营部。涉案抽检的“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产品,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5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对涉案产品发布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60元,违法所得为860元。涉案产品“香酥海鲜味锅巴(油炸类糕点)”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生产,共计生产201斤,20件(5KG/件),剩余1斤作为留样,成本价40元/件,以每件43元价格全部销售给合肥友之赢商贸有限公司。涉案抽检的“香酥海鲜味锅巴(油炸类糕点)”产品,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对涉案产品发布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64.3元,违法所得为860元。涉案产品“香酥锅巴(糕点)”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生产,共计生产10件(5KG/件),成本价34元/件,以每件37元价格全部销售给肥东县徽赢商贸经营部。涉案抽检的“香酥锅巴(糕点)”产品,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9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
1;罚款玖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壹拾元。
90000.00元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东市监处罚﹝2025﹞374号
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所得3750元;3、罚款65000元。
65000.00元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3
东市监处罚﹝2025﹞310号
当事人在2025年3月27日生产的食品:谷味酥香酥锅巴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日的行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没收谷味酥香酥锅巴51箱; 2.罚款30000整。
30000.00元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4
东市监处罚﹝2025﹞12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糯米锅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1845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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