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炜 | 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695914078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合同纠纷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鼎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兰西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0
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继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赵**,内蒙古青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8
(2025)冀0803民初2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
冷**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4
2023-02-13
(2022)津0118民初12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百亿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高*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5
2021-07-05
(2021)辽0727民初1114号
合同纠纷
锦州义兴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
义县人民法院
6
2021-06-07
(2021)内0402民初3021号
合同纠纷
赤峰中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7
2021-03-16
(2021)辽1381民初5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
北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6
(2025)内0402民初4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继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赵**,内蒙古青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8
合同纠纷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鼎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西县人民法院
3
2025-07-03
买卖合同纠纷
邯郸市继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赵**,内蒙古青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9
2021-06-19
(2021)内0402民初3021号
合同纠纷
赤峰中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24
2021-12-23
(2021)辽0727执622号
合同纠纷
锦州义兴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1-27
2021-11-26
(2021)辽1381执13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4-23
2021-03-15
(2021)辽1381执保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9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1-03-23
2021-02-04
(2021)辽1381执保4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9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03-23
2021-02-01
(2021)辽1381民初5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9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3-23
2021-03-15
(2021)辽1381民初59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9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6-08-05
2016-08-05
(2016)辽1322民初3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建平县龙兴热镀锌厂诉被告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红)应急罚﹝2023﹞GM014号
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赤峰鑫通电力金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间内存放少量柴油,且附近现场存在吸烟现象的情况。证据为现场检查记录、安全机构隐患排查报告和询问笔录一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5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06-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