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大地车业电动车经销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东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9TQP48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物资局住宅楼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31
2022-02-18
(2022)黑0503执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大地车业电动车经销商店、黑龙江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1-12
2019-10-30
(2019)黑0503民初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集贤县大地车业电动车经销商店与黑龙江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10050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天津市畅捷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了飞鸽牌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型号为TDT810Z购进价格600元,数量1辆,购进型号为TDT802Z购进价格599元,数量:2辆,以11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营业场所内待售的3辆飞鸽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内均未安装蓄电池,同时在经营场所内也未发现与合格证相符的蓄电池,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集贤县大地车业电动车经销商店的销售台账,找到两名在该商店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进行电话联系并前往现场调查,经检查两名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与合格证上标明的电池品牌、型号一致。执法人员对上述两2名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均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涉案的3辆飞鸽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300元(1100元×3辆=330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将3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返厂做技术处理或配备与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的蓄电池,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2.2倍的罚款7260元。
7260.00元
-
2024-11-18
2
集贤市监处罚[2024]118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从天津市畅捷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了飞鸽牌电动自行车3辆,型号:TDT802Z,购进价格:639元,再以11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我局立案调查时止,上述电动自行车除抽样时销售1辆外均未销售,库存2辆。违法所得461元(1100元-6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及送达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的经营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产品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
6.当事人提供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7.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编号:TXZJ/20240509007型号:TDT802Z,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飞鸽牌电动自行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8.当事人提供的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飞鸽牌电动自行车商标使用授权书、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9.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TX0057637)证明了当事人对外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
罚款0.3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3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