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晓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BWLPUP4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四间房屯2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3﹞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9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淀粉及淀粉制品,法定代表人为张晓宇,实际负责人为张春生。当事人于2023年6月10日生产东北大拉皮200袋,2023年6月22日生产东北大拉皮150袋,为方便顾客需要和节约印刷成本,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包装标注净含量为计量称重,实际每袋250克。上述2批次350袋产品均销售给刘伟(个人),每袋成本价0.38元,2023年6月10日批次产品销售价是每袋0.46元,2023年6月22日批次产品销售价是每袋0.4元。2023年6月26日和2023年7月3日当事人接到2份检验报告(№:AGD614008AGF6009065、№:AGD627004AGF6011872),其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2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4日,当事人对2023年6月22日生产的产品的不合格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7月7日,复检完成,复检样品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发布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日召回数量为295。2次抽检基数为47袋,经计算货值金额为20.66元,违法所得为20.66元。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于2023年8月9日移送至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2023年8月29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向我局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绿公(食药环)不立字〔2023〕17号),当事人现有行为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66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20.66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