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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老依姆糕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忠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8MA33AY2W7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将乐县古镛镇滨河北路18-4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将市监古处罚〔2025〕110号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三层糕是2025年7月27日早上自己加工制作的,主要制作流程:先把红豆煮熟、花生烤熟,加入面粉、白糖、冬瓜糖、油调成一起,拿去烤箱烤好,再冷却后切好进行销售。当事人称每次制作一盘,销售完毕之后再进行加工制作,每盘三层糕为5-6斤,本着有利行政相对人原则,本案按照5斤(0.5kg)计算,销售价是26元/kg,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5元(26/2*5=65),违法所得为65元(26/2*5=65)。 当事人在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No:A2250001663137013C),当天有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消费者因食用当事人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层糕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层糕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4.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层糕及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5.《检验报告》(No:A2250001663137013C)、《三明市将乐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50001663137013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350428373935753)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层糕的违法事实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申请复检权利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的基本情况; 8.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的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情况。 案件性质: 承办机构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层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截至目前,无消费者反馈因食用当事人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层糕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为65元,违法所得为65元。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初次违法;(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之规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层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元; 2.罚款50000元; 合计罚没50065元。 以上妥否?请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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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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