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绍兴市越城区普照薇美容院(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2MA2FHH8X4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百合花园第9幢1单元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5〕504号
当事人存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语的行为,当事人存在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存在经营使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店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元。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2支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当事人经营使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店已主动销毁分装瓶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决定对当事人店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店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2支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20100元(贰万零一佰元整)。
302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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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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