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武二哥果蔬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银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6MA7KDC319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高乐山镇青龙集市广-17(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2025年08月31日,上述涉案茄子为当事人从一亩田三分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采购,共购进涉案茄子20斤,购进价1.2元/斤,共付款24元。截止2025年9月30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的涉案茄子已售完,销售价2.00元/斤,销售价合计:40元,故涉案茄子的货值金额为40元,应认定为涉案茄子的违法所得金额。
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茄子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票据和农残检测报告单等资料复印件,2025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咸市监限提﹝2025﹞1024-2号),期满当事人仍未提供上述材料。因此,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另查明,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分别予以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理决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20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处罚。
200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