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易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校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MABY2U641T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大陈村村委会东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6〕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鄄城福升木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1份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证实虚开,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4372000000044420129,开票时间2024年4月15日,货物名称:*木制品*胶合板,发票金额62017.7元,发票税额8062.3元,价税合计7008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菏泽孙帅木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3份增值税电子专票被证实虚开,发票代码037002100113,发票号码28672989-28672991,开票时间2023年1月12日,发票金额合计265911.51元,发票税额合计34568.49元,价税合计300480元。经查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列支成本的行为,符合以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 年第 2 号)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195.73元。
30195.73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