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深夜食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敏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2MA7BB6KN1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新城大道临街新商业楼东起第10号店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5〕31号
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购买了粽子和鸭脖,投诉人收到后称粽子和鸭脖不新鲜,请求我局进行核查。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黎川县日峰镇新城大道临街新商业楼东起第10号店铺的黎川县深夜食堂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进门左侧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红员外牌凉拌专用汁(生产日期为2022年02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瓶已开封的柠檬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02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袋未开封的微辣乌江榨菜(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11日,保质期16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袋未开封的麻辣乌江榨菜(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07日,保质16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袋未开封的岳阳楼牌泡豇豆(生产日期2024年08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在该店厨房进口左侧货架上发现1瓶未开封的李锦记牌咖喱酱(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01日,保质期为24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瓶已开封的品味人家牌流沙海鸭咸蛋黄酱(生产日期为2023年07月0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瓶已开封的海天牌柱侯酱(生产日期为2021年09月16日,保质期为18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瓶已开封的阿木叔牌贡鱼辣椒丝(生产日期为2024年03月27日,保质期为18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在该店厨房进口左侧冷藏冰箱内发现1瓶未开封的白老幺牌鲜香猪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保质期为(在0-4℃冷藏10天,在-18℃冷冻45天,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在该店厨房进口右侧操作台上发现1瓶已开封的珍选牌海鲜生腌捞汁(产日期为2023年01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以上物品现场做出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黎市监食强制[2025]101001号)。
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香花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委托代理人张香花为当事人刘敏的母亲,该店于2024年4月开始由张香花负责所有经营事项。凉拌专用汁、柠檬汁饮料浓浆、贡鱼辣椒丝、生腌捞汁均为制作凉拌菜时所使用,采购数量分别都只买了一瓶,采购时间及采购价均不祥;泡豇豆是当事人制作一道豇豆炒肉的菜肴所用,于2024年下半年采购,采购数量为两包,采购价不祥;乌江榨菜为委托代理人买来自己所食用,采购时间及价格均不祥,采购数量为三包;咖喱酱为当事人购买,委托代理人不清楚具体用来做什么,采购时间及采购价均不祥;流沙海鸭咸蛋黄酱为当事人买来研究新菜“蛋黄螃蟹”所用,采购时间及价格均不祥;柱候酱为当事人买来用于烧烤调味,采购时间及价格均不祥;鲜香猪蹄为供货商赠送产品,赠送数量为一瓶。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菜单显示,菜单内有多种凉拌菜及卤菜,现场操作台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红员外牌凉拌专用汁、柠檬汁饮料浓浆、海鲜生腌捞汁为开封状态,且与其他开封未过期的调味品一起放置在操作台上,有使用过的痕迹,当事人陈述的未使用以上调味品与现场检查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当事人所说,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泡豇豆、乌江榨菜、咖喱酱、鲜香猪蹄未开封且放置在货架上,无使用痕迹,且菜单上无该五种原料的菜品,应当认定为未使用。流沙海鸭咸蛋黄酱、柱侯酱、贡鱼辣椒丝虽为已开封状态,但这三种产品放置在货架上,且菜单中无添加这三种原料的菜肴,应当认定为未使用。当事人店内销售无记录,涉案物品未直接售卖,均为加工制作菜肴时添加,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2.2025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黎市监强制[2025]101001号)、财物清单(黎市监食清单[2025]101001号)各一份,证明案件现场检查。
3.对委托代理人张香花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过和事实。
4.委托代理人张香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信息。
5.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户口簿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的母子关系。
6.该店菜单照片一张,证明该店售有凉拌菜及卤菜等事实。
7.现场拍摄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收集,并经当事人签字、捺手印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拟作为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性质:
依据《江西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红员外牌凉拌专用汁1瓶、“柠檬汁饮料浓浆1瓶、乌江榨菜2包、岳阳楼牌泡豇豆2包、李锦记牌咖喱酱1瓶、品味人家牌流沙海鸭咸蛋黄酱、海天牌柱侯酱、阿木叔牌贡鱼辣椒丝1瓶、白老幺牌鲜香猪蹄1瓶、珍选牌海鲜生腌捞汁1瓶;
2.处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元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