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士宇 | 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316565884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创业大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0
(2022)鄂11行终44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湖北鼎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1
2018-11-21
(2018)浙01民初125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史**与焦作市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鼎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9
2020-09-10
(2020)鄂1126民初3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鼎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华旅蕲春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30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02
2020-09-10
(2019)鄂1126民初3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鼎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华旅蕲春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30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21
2020-06-28
(2020)鄂1126民初158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湖北鼎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2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07
2017-09-29
(2017)粤73民初1068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王**与湖北省蕲春县蕲牌养生艾制品有限公司、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29
2018-01-26
(2017)粤民终2947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湖北省蕲春县蕲牌养生艾制品有限公司、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26
2018-11-19
(2018)浙01民初3153号之一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史**与湖北鼎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06
2018-07-26
(2018)鄂01民初1576号
专利权权属纠纷
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蕲香苑蕲艾养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鼎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0-24
2018-08-01
(2018)鄂01民初455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王**与焦作市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0-24
2018-08-01
(2018)鄂01民初45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合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查明,当事人官网(www.dakjhb.com)公司简介一栏上标注有“鼎艾科技坐落于“千门万户悬昌艾,出城十里闻药香”的中国艾都、李时珍故里湖北蕲春县。是一家以“蕲艾”为核心原料,集种植、研发、生产、销售、养生保健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企业。公司秉承古方养生的文化精髓、结合现代化生产工艺,结合“蕲艾”的独有特性开发了蕲艾养生系列产品:蕲艾条柱绒系列、蕲艾日化系列、蕲艾香薰系列、蕲艾足浴系列、蕲艾精油系列、蕲艾家居系列等100余种产品,注册商标有80余项,各种发明专利20项。公司已建有蕲艾种植基地11000余亩,常年库存干艾叶5000余吨。已在园区及彭思镇两大生产基地建有40000余平方厂房,拥有10万级净化车间1600余平方,医疗器械车间3000余平方,常年为1600余家艾灸馆及销售公司提供生产和研发服务。”等字样内容。上述公司简介中描述的大型现代化企业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数据支撑,描述的各项发明专利20项实际当事人只取得8项发明专利,当事人公司简介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公司官网于2017年建立,委托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为19740元/24个月,官网中的文案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公司简介内容为2019年更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