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苏州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菊明注册资本:2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137712412G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湖路69号1-161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239号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经查,当事人对3家公司的电梯维保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与益鸣医疗器械(昆山)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合同(之后按年续签),合同约定对7台电梯(梯12苏EM1256(20)、梯12苏EM1261(20)、梯12苏EM1255(20)、梯12苏EM1258(20)、梯12苏EM1257(20)、梯12苏EM1260(20)、梯12苏EM1259(20))进行维护保养,每台电梯维护保养收费3800元/年,共计26600元/年。自2024年10月10日开始维保,截至2025年12月8日,每台电梯共做了28次维护保养(包含2025年5月8日的一次季度保养、2025年11月7日的一次年度保养,其余皆为半月保养),当事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周期内至少做4次季度保养,1次半年度保养,1次年度保养。考虑当事人在2025年5月8日的一次季度保养、2025年11月7日的一次年度保养,上述期间当事人每台电梯少做2次季度保养,少做1次半年度保养,以上共计少做21次电梯季度保养,维保单价158.33元/次(以电梯维护保养一年24次计算,单台电梯维保费用3800元/年,以下计算方法一致),违法所得为3325元。 2.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与昆山市张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对3台电梯(梯11苏EM18456(24)、梯11苏EM18457(24)、梯11苏EM18458(24))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收费3300元/年。自2025年3月4日开始维保,截至2025年12月9日每台电梯维护保养14次(包含2025年3月4日、2025年7月10日以及2025年11月18日的3次季度保养,其余皆为半月保养)。当事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周期内至少做4次季度保养、1次半年度保养。考虑当事人在2025年3月4日、2025年7月10日以及2025年11月18日做的3次季度保养,上述期间当事人每台电梯维护保养少做1次季度保养,少做1次半年度保养,合计少做6次保养,维保单价137.5元/次,违法所得为825元。 3.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与昆山丘钛生物识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对1台电梯(梯12苏EM04348(21))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收费3500元/年。自2024年11月15日开始维保,截至2025年11月27日共做了23次维护保养(包含2025年5月9日的1次季度保养,2024年12月15日的1次年度保养,其余皆为半月保养),当事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周期内至少做4次季度保养、1次半年度保养和1次年度保养。考虑当事人在2025年5月9日的1次季度保养以及2024年12月15日的1次年度保养,上述期间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少做2次季度保养以及少做1次半年度保养,合计少做3次,维保单价145.83元/次,违法所得为437.5元。 4.通过智慧特设云平台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20日和2025年10月11日对昆山丘钛生物识别科技有限公司在用电梯维保记录报告以及2025年10月29日对张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的无纸化维保记录报告中第11项显示“已保养”,该项保养要求为“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比对现场底坑卫生状况照片,维保结论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当事人共漏做电梯维护保养30次,违法所得为4587.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笫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87.5元。共计84587.5元,一并上缴国库。
8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昆市监处罚﹝2025﹞0834006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罚款70000元,没收102元
7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3
昆市监处罚﹝2025﹞00304号
2024年10月29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张浦镇亲和路228号,对苏州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保的盛巷花园小区9#楼西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盛巷花园小区9#楼西电梯进行2024年10月份下半月维保。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罚款金额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4
吴市监处罚﹝2024﹞00763号
经查:2024年8月16日,建研机械检验检测(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对使用地点为吴中区吴中高新区苏蠡路44号裙楼东(东梯)、使用登记证编号为3010-320506-200710-0005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使用地点为吴中区吴中高新区苏蠡路44号裙楼东(西梯)、使用登记证编号为3010-320506-200710-0003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电梯使用单位: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电梯维保质量抽查,上述电梯维保单位均为苏州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8日,我局收到建研机械检验检测(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部电梯分别出具的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报告2份。编号为JC NET-24-194的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报告抽查发现存在问题为:轿厢内应急报警装置断电后失效,不符合TSG T5002-2017附件A中表A-1第18条的规定。编号为JC NET-24-195的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报告抽查发现存在问题为:1、轿厢内应急报警装置断电后失效,不符合TSG T5002-2017附件A中表A-1第18条的规定;2、轿厢内应急照明装置断电后失效,不符合TSG T5002-2017附件A中表A-1第16条的规定。目前当事人对于上述抽查报告中所列的不符合项目已进行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负责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经查:上述2台电梯涉及不合格维保项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6.66元。
罚款金额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6.6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5
昆市监处罚〔2024〕0840021号
2024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山市淀山湖镇钱华路18号的昆山市锦裕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梯进行检查,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为当事人。现场发现使用证编号:梯22苏EM0014(18)的电梯处于通电状态,运行正常。经查询当事人维保记录,2023年12月13日09:13:33至2023年12月13日09:32:53,由乔正峰和尚立汉对该电梯进行年度保养,所有维保项目的检查结论均为合格。2023年12月27日 19:33:57至2023年12月27日19:49:59,由乔正峰和尚立汉对该电梯进行半月保养,所有维保项目的检查结论均为合格。2024年1月9日09:05:41至2024年1月9日09:26:42,由乔正峰和尚立汉对该电梯进行半月保养,所有维保项目的检查结论均为合格。经现场查询昆山市锦裕纸制品有限公司监控,当事人维保人员在上述三个时间段未到现场进行维保。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昆市监特令[2024]第M0840010号),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6
昆市监处罚〔2024〕00161号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城镇景潭路366号的昆山盛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由该企业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尚立汉陪同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保单位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昆市监特令【2024】第08370109-2号),责令该电梯维保单位苏州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苏州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保经理尚立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与昆山盛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负责位于昆山市巴城镇景潭路366号的昆山盛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3台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有效期自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2日。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巴城镇景潭路366号的昆山盛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由该企业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尚立汉陪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3台电梯,办公楼有2台电梯,其中大楼南侧西台电梯产品编号为36690142,大楼南侧东台电梯产品编号为36690141,车间北侧货梯产品编号为14G12287,检查时发现大楼南侧西台电梯(产品编号为36690142)井道照明失效,大楼南侧东台(编号为36690141)和西台(产品编号为36690142)电梯轿厢顶部有较多杂物堆积(包含门锁、不知用途的杂线以及烟头),车间北侧货梯(产品编号为14G12287)紧急呼叫装置为无效状态,井道地坑存在垃圾杂物,厅门地坎存在较多烟头和杂物。关于上述3台电梯,执法人员查询了维保人员尚立汉的无纸化维保系统,显示上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未经使用单位确认,且未见2023年11月11日至2023年12月26日的无纸化维保记录。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成了上述问题的整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涉案电梯(产品编号为36690141、 36690142和14G12287)全年维保服务费用为2500元/台,平均每月费用为208元/台,半月维保费用则为104元/台,涉案电梯为3台,故违法所得为312元。
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7
苏虎市监处罚〔2024〕00097号
经查,当事人苏州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与苏州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花路108号的6部电梯由当事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维保费用总计21000元。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维保人员倪书海、王方永并未于2024年1月5日对货梯014334和客梯82213开展月度维护保养,电梯使用单位的维保记录由维保人员在家填写而成。经查看电梯使用单位当日监控视频,实际情况与当事人供述相符。 再查,当事人维保人员倪书海、王方永均取得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后,当事人已于2024年1月20日对上述两台电梯开展月度维护保养,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维保记录及整改报告。当事人收取的维保费用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抢修和紧急救援等服务,电梯单次维保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0000.00元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7
8
姑苏市监处罚〔2024〕第Z0033号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检查电梯维护保养情况,发现维保单位为苏州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查阅电梯维保记录,1台电梯(设备档案号:SZ-T93442,设备代码:3010-320508-201607-0003)虽有纸质维保记录,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12月16日7点至10点,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维保视频。 经核查,当事人与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自动扶梯)维保合同书,主要服务内容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经查看涉案电梯(设备档案号:SZ-T93442,设备代码:3010-320508-201607-0003)维保唯一进出口(1楼西中梯门)2023年12月16日6点至11点的监控视频,未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在该时间段进出维保过涉案电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2023年12月16日7点至10点维护保养了涉案电梯的视频。当事人陈述,事实上2023年12月16日并未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涉案电梯上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11月26日。 当事人未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第六条规定。 根据当事人与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维保合同约定,电梯维保价格为315元/台/月,当事人2023年12月份未按规定要求对1台涉案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当事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 从事电梯维保资质;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情况; 4.当事人与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维保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电梯维保服务; 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3/12/27)、现场检查照片若干,证明对涉案电梯维保情况的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2024/1/2),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维保涉案电梯情况; 7.当事人纸质维保记录两份(2023/11/26、2023/12/16),无纸化维保记录一份(2023/12/16),证明涉案电梯维保记录情况;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姑苏市监限提〔2023〕70122701号),证明限期当事人提供涉案电梯2023年12月16日维保视频情况; 9.涉案电梯维保唯一进出口2023年12月16日7点至10点监控视频,证明当事人该时间段内无维保人员进入维保涉案电梯。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姑苏市监罚告〔2024〕700109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检查的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行为。
罚款金额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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