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吕军驴肉盖米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02MA707J819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阳市监处罚〔2026〕20号
上述证据证明榆林市榆阳区吕军驴肉盖米饭店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与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榆林市榆阳区吕军驴肉盖米饭店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168);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壹佰陆拾捌元(¥8168)。
8000.00元
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