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东 | 注册资本:2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0678689892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4
(2020)渝0230民初438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翠荣;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
张翠荣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
丰都县人民法院
2
2020-11-04
(2020)渝0230民初438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
丰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3
2020-10-30
(2020)渝0230行审33号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8-03-29
2018-03-08
(2018)渝03民终24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环罚﹝2025﹞2号
根据我局污染防治科疑似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移交,我局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8日对位于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的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口排放污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榨菜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污口排放污水PH值为7.1、总磷为4.87mg/L、化学需氧量为149mg/L、氨氮为3.27mg/L、氯化物为7330mg/L,其中总磷、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中表1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8.74倍、0.49倍,对下游水环境造成危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根据我局污染防治科疑似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移交,我局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8日对位于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的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口排放污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榨菜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污口排放污水PH值为7.1、总磷为4.87mg/L、化学需氧量为149mg/L、氨氮为3.27mg/L、氯化物为7330mg/L,其中总磷、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050-2020)中表1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8.74倍、0.49倍,对下游水环境造成危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2.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证据1、2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法定排污口所排污水进行了采样。3.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0月8日在你公司法定排污口进行采样时填制的采样记录壹份。证明对你公司排污口污水采样的事实。4.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4〕第ZF28号)壹份。证明你公司排污口所排污水PH值为7.1、总磷为4.87mg/L、化学需氧量为149mg/L、氨氮为3.27mg/L、氯化物为7330mg/L。5.2024年11月27日对乔兴祥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采样当日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证明调查询问时已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证明你公司在知晓出水水质超过强制标准后采取了分次进水、分次加药等方式进行工艺调整。6.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ZD48号)壹份。7.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4〕第WT62号)壹份。证据6、7证明你公司通过整改已实现主要超标因子总磷的达标排放。8.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5〕第WT003号)壹份。证明你公司通过持续整改,实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氯化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9.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你公司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150000.00元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03-18
2
丰都水罚决字(2023)3号
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厂区范围内打井钻取地下水。
罚款人民币2.2万元。
22000.00元
丰都县水利局
2023-09-28
3
(丰都)应急案﹝2023﹞0806号
工人陈元禄下腌制池进行清理作业时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作业。
工人陈元禄下腌制池进行清理作业时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作业。
11000.00元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3-08-17
4
丰环罚﹝2023﹞8号
经采样监测,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榨菜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污口排放污水总磷为5.47mg/L、化学需氧量为498mg/L、氨氮58.4mg/L,分别超过《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1050-2020)中表1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9.94倍、3.98倍、2.89倍,对下游水环境造成危害。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位于丰都县兴龙镇黎明村1组的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经采样监测,你公司榨菜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污口排放污水总磷为5.47mg/L、化学需氧量为498mg/L、氨氮58.4mg/L,分别超过《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1050-2020)中表1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9.94倍、3.98倍、2.89倍,对下游水环境造成危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2月3日在你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2.2023年2月3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证据1、2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处于运行状态,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法定排污口所排污水进行了采样。3.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月3日在你公司法定排污口进行采样时填制的采样记录壹份。证明对你公司排污口污水采样的事实。4.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3〕第ZF01号)壹份。证明你公司排污口所排污水总磷为5.47mg/L、化学需氧量为498mg/L、氨氮58.4mg/L。5.2023年2月20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乔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6.你公司2022年度水费交纳单据。证据5、6证明:你公司2月3日生产正常;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污水处理站日排放量少于100吨;你公司确认了采样监测的事实;我局于2月20日已明确告知你公司水样监测结果。7.重庆市乔什榨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8.重庆渝玖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渝久(监)字[2023]第WT463号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已进行了整改,3月18日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为90mg/L、氨氮为13.3mg/L、总磷为0.38mg/L,低于《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1050-2020)中表1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事实。你公司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人名称必须与本决定书一致,填写缴款人、收款人信息须包括括号及括号内内容)。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帐号:50050129360008000010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100000.00元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