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东新 | 注册资本:121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8MA364EBLX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水北村下屋9号1楼101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2
(2025)赣0722民初4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信丰博展贸易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2
2025-11-07
(2025)赣0722民初4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信丰博展贸易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3
2025-10-13
(2025)粤1302民初23023号
加工合同纠纷
惠州市兴顺和电子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9-23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盛诚辉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惠州市创荣发实业有限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5
2025-09-15
(2024)粤1802民诉前调119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泰亚达光电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钟**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9-05
(2025)赣0722民初252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赣州盛诚辉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7
2025-09-03
(2025)津0111民初14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京北智造(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创金电路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8
2025-08-27
(2025)赣0722民初2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信丰利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创金电路有限公司,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9
2025-08-18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10
2025-08-13
(2025)赣0722民初2716号
加工合同纠纷
赣州市卓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创金电路有限公司
信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3
(2025)赣0722民初44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童**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钟东海;钟东新;钟国成
裁判文书
信丰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2
(2025)赣0722民初2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信丰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信丰县人民法院
3
2026-01-08
(2025)粤1302民初23023号
加工合同纠纷
惠州市兴顺和电子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1-05
(2025)津0111民初14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京北智造(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创金电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26-01-04
(2025)津0111民初14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京北智造(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创金电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5
(2025)赣0722民初44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童**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钟国成;钟东新;钟东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丰县人民法院
7
2025-09-28
(2025)赣0722民初2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信丰利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创金电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信丰县人民法院
8
2025-09-26
(2025)赣0722民初116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赣0722民初1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广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信丰县人民法院
9
2025-09-04
(2025)赣0722民初6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信丰品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钟东新
裁判文书
信丰县人民法院
10
2025-09-01
(2025)赣0722民初3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合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信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0
2023-11-16
(2023)粤1426民初1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盈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8156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信环行罚﹝2024﹞4号
2024年4月1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执法人员对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该公司厂房雨水沟有蓝绿色水体外排。经查,该公司外排的蓝绿色水体是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药水供应商广东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往楼顶输送沉铜A液(主要成分为硫酸铜、硫酸)时,输送管道(PVC)断裂,导致沉铜A液通过楼顶雨水排管排入厂房雨水沟内,再排入信达产业园区总雨水沟,因信达产业园区对园区内总雨水沟进行了堵截,未排到外环境排放,最终由信达产业园区通过水泵抽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调查发现,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生事故后未及进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向信达产业园区报告,也未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该公司厂房雨水沟有蓝绿色水体外排。经查,该公司外排的蓝绿色水体是该公司药水供应商广东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往楼顶输送沉铜A液(主要成分为硫酸铜、硫酸)时,输送管道(PVC)断裂,导致沉铜A液通过楼顶雨水排管排入厂房雨水沟内,再排入信达产业园区总雨水沟,因信达产业园区对园区内总雨水沟进行了堵截,未排到外环境排放,最终由信达产业园区通过水泵抽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发生事故后未及进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向信达产业园区报告,也未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该公司存在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等证据为凭。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该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该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细化为:未启动应急方案,也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后果的,处6≤A≤10罚款。根据2024年6月20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议,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柒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000.00元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2024-07-15
2
赣信环罚〔2024〕4号
2024年4月1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执法人员对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发现该公司厂房雨水沟有蓝绿色水体外排。经查,该公司外排的蓝绿色水体是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药水供应商广东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往楼顶输送沉铜A液(主要成分为硫酸铜 、硫酸)时,输送管道(PVC)断裂,导致沉铜A液通过楼顶雨水排管排入厂房雨水沟内,再排入信达产业园区总雨水沟,因信达产业园区对园区内总雨水沟进行了堵截,未排到外环境排放,最终由信达产业园区通过水泵抽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调查发现,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生事故后未及进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向信达产业园区报告,也未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发现你公司厂房雨水沟有蓝绿色水体外排。经查,你公司外排的蓝绿色水体是你公司药水供应商广东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往楼顶输送沉铜A液(主要成分为硫酸铜 、硫酸)时,输送管道(PVC)断裂,导致沉铜A液通过楼顶雨水排管排入厂房雨水沟内,再排入信达产业园区总雨水沟,因信达产业园区对园区内总雨水沟进行了堵截,未排到外环境排放,最终由信达产业园区通过水泵抽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发生事故后未及进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向信达产业园区报告,也未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
细化为:
未启动应急方案,也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后果的,处 6≤A≤10罚款。
根据2024年6月20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信丰达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柒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0000.00元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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