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道里区泰恒木门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兆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1AYU6A5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道里区康安路22号A区商场2层AA2-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市监处罚[2024]18号
经查,本案当事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泰恒木门商店,于2023年9月11日与本案投诉举报人之一的张先生达成约定定制销售卫生间拉门产品,当事人现场告知张先生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并在微信中以定金的名义预收了张先生300元价款。当事人上门量尺后,定制产品量尺结果约为3米,却通过微信告知张先生还要收取600元余款,即全款900元,张先生表示质疑,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称这600元是上亮和门扇的费用。张先生认为价格过高,且之前约定时没有告知这600元的费用,认为当事人现场报价较便宜才同意交易,因此不认可,想终止交易,但是当事人表示若终止交易,需要扣除100元上门量尺的费用,预收的300元价款只能返还200元。上述产生争议的关于定制产品上亮和门扇等产生的600元额外费用,张先生称当事人完全没有提前说明,而当事人表示其在店内预收300元价款时口头告知了张先生,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摆放有若干定制门样品,店内图册中展示了各种样品门的图样,但店内均无价格签标识,未采用任何明码标价形式。同时执法人员了解到,当事人收取张先生300元价款时,与张先生当场交流的刘*系当事人经营者的妹妹,其声称其告诉了张先生关于有所谓的定制产品上亮和门扇的额外费用,但承认没有告知具体的收费标准以及金额。同时,经营者在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时表示,张先生预交的300元价款,因现在已经上门量尺完毕,所以不能退还。本案中另一投诉举报人宿先生同样因定制木门与当事人发生消费纠纷,宿先生于2023年8月24日向当事人交纳500元定金,以单价350元的价格定制6个室内门。当事人工作人员在上门量尺后,宿先生要求当事人按照定金票据上的约定出具正规合同遭到了当事人的拒绝,当事人随即表示宿先生不交全款则终止交易,且因已经上门量尺,所以不退换宿先生交纳的500元定金。根据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本案投诉举报人张先生与宿先生均表示当事人从来没有告知消费者上门量尺要收取费用,当事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向两位投诉举报人告知了有关上门量尺的收费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泰恒木门商店,经营者刘**有接受我局调查的资格。 2.2023年9月21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16日现场笔录1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诉人张先生情况说明1份、投诉举报人张先生提供的与当事人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投诉人宿先生情况说明1份、涉案产品销售凭证1份、现场检查照片1页(4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安所
2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安所
3
2021-0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安所
4
2019-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