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旭阳镇渝彰德府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321MA6682KW13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财富中央二楼2550F2F00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荣市监处罚〔2025〕79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名称:荣县旭阳镇渝彰德府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李志强)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名称:荣县渝彰德府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李志强)的个体工商户,自2017年11月起,在位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三段财富中央二楼2550F2F0006号的经营场所从事肉制品、坚果干果等食品销售经营活动。\n2025年1月12日,当事人从西昌华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35.00元/斤的价格购进标称由龙岩市广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干(猪肉干)”30.00斤,并在其店内以79.00元/斤的价格,以及标示包含有“品名 牛肉干”、“产地 成都”等内容的商品标价签对外拆零散装销售。截至案发,上述食品剩余2.588kg。\n2025年1月12日,当事人从西昌华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58.00元/斤的价格购进标称由西昌华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风干肉(五香味)”30.00斤、“风干肉(麻辣味)”70.00斤,并在其店内以109.00元/斤的价格,使用标示有“品名 手撕干巴”、“产地 甘孜”等内容的商品标价签对外拆零散装销售。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以口头宣传的形式,对消费者宣称上述“手撕干巴”为黄牛肉。\n2025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肉干”实施抽样送检,经四川省振兴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样品中检出猪成分,未检出牦牛成分、水牛成分和黄牛成分。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复检申请等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n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从青岛然嘟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40元/包(5斤/包)的价格购进4包标示由泉州良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味软糕”,并以39.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以55.00元/袋(2.5kg/袋)的价格购进4袋标示由潮州市潮安区金津食品厂生产的“百香果味剥皮软糖”,并以39.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以228.00元/箱(6kg/箱)的价格购进了1箱标示由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生产的“数字字母橡皮糖(凝胶糖果)”,并以39.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n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从郫都区东安食汇副食经营部以130.00元/件(10斤/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标称由平江县呈祥食品厂生产的“芝麻软片”,并以29.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为“平江县呈祥食品厂”,产品检验报告标示的生产者为“平江县呈祥食品有限公司”;以156.00元/件(20斤/件)的价格购进了1件标示由天津康福百佳坚果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蟹香蚕豆”,并以12.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以115.00元/件(10斤/件)的价格购进了标示由湖北省崇阳县君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然酵母麻花(糊辣味)”,并以18.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n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以528.00元/件(12斤/件)的价格从郫都区天乐嘉干果商贸部购进了0.334件(2袋)标示由烟台天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小颗粒酸奶块”,并以88.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截至2025年3月21日现场检查时,剩余1.418千克。2024年,当事人从郫都区天乐嘉干果商贸部购进了标示由烟台天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火龙果果粒酸奶块”,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且保质期为12个月,并以88.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截至2025年3月21日案发,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称重共计0.99千克,计货值金额174.24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n2025年1月7日,当事人以310.00元/件(10斤/件)的价格从郫都区天乐嘉干果商贸部购进了4件标示由南通酥香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彩果仁(腰果仁巴旦木仁核桃仁混合制品)”,并以59.00元/斤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拆零销售。截至2025年3月21日案发,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称重共计6.664千克,计货值金额786.35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取得食品销售备案和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n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七彩果仁(腰果仁巴旦木仁核桃仁混合制品)”6.664千克和“冻干火龙果果粒酸奶块”0.990千克。
3000.00元
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