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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先桃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052270328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汝州市纸坊乡张楼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汝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2026年2月27日,我局收到浙江省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兰市监移)[2026]YC0226号),该函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AC202500097号):委托单位: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检单位:兰溪市睿胜超市,商品名称:开胃手撕板筋,标注净含量:72克,标注生产企业:汝州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批号或生产日期:2025.07.19,样本量:6包;净含量检验项目:T1类短缺商品的数量3包,(超过单件允许短缺量4.5克。)经抽样检验总体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报告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9日共计生产上述开胃手撕板筋10件(规格型号:72克/袋,10×10件/袋,)每件成本价95元。于2025年7月25日全部销售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销售价为110元/件,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1100元。 因此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11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陆仟壹佰元整(6100元)。
5000.00元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2
汝市监处罚﹝2025﹞356号
经查,2025年6月5日在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生产的劲爽一根筋(生产日期:2025-05-0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了抽样检测。2025年7月3日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6g/kg,实测值:2.03g/kg,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13000ZW202501459)。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并向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7月8日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请求。2025年8月1日我局收到复检机构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KQA0725006),该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甜蜜素实测值:1.85g/kg,标准指标:≦1.6g/kg,检验结果仍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规定的要求,检测结果仍不合格。 经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生产了劲爽一根筋26件,每件5kg,于2025年5月13日全部销售至河北石家庄北国果蔬配送中心李晓永,销售价为46元/件。 综上所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本案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96元,违法所得1196元。 另查明,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2025年3月10日分别以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被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196元); 2、罚款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 3、责令停产停业; 罚没款共计陆万柒仟壹佰玖拾陆元整(67196元)。
66000.00元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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