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茂财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茂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MA6NLXRM5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六甲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农贸市场旁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1
(2021)苏0581民初16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茂财工贸有限公司,x**
常熟市人民法院
2
2021-12-21
(2021)苏0581民初162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茂财工贸有限公司,冯**
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238号
经查,云南茂财工贸有限公司自2025年6月22日起,为了提高产品销量,未经商标注册人南昌雨思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雨思盾粘贴高分子防水卷材专用胶粉”上使用了与南昌雨思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雨思盾”相同的标识。当事人生产的“雨思盾粘贴高分子防水卷材专用胶粉”及外包装箱经南昌雨思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认可,无异议。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雨思盾粘贴高分子防水卷材专用胶粉”290件,剩余未使用的外包装箱16个,当事人计划销售价格120元/件,生产成本100元/件,故违法经营额为34800元。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生产的“雨思盾粘贴高分子防水卷材专用胶粉”未销售出去,故违法所得0。
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雨思盾粘贴高分子防水卷材专用胶粉”290件、外包装箱16个、搅拌桶1只、搅拌电钻1台、搅拌铲1只、久盛新型大容量分装机1台、脚踏瞬热封口机1台以及华天包装机1台;
2、罚款175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伍千元整(175000元),上缴国库。
175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2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4〕218号
经查,云南茂财工贸有限公司自2024年2月起,为了提高产品销量,未经商标注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固力盾TTBⅡ强力瓷砖胶”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TTB”标识。当事人生产的“固力盾TTBⅡ强力瓷砖胶”及外包装袋经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认可,无异议。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生产“固力盾TTBⅡ强力瓷砖胶”994袋,销售了685袋,销售金额合计8417元,生产成本11元/袋,生产成本合计7535元,当事人销售“固力盾TTBⅡ强力瓷砖胶”共获利882元,违法所得882元。
当事人剩余的309袋“固力盾TTBⅡ强力瓷砖胶”计划以12元/袋的价格售出,未销售侵权商品合计3708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按侵权商品销售合计8417元及未销售侵权商品合计3708元两部分合计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125元。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明细表如下:
固力盾TTBⅡ强力瓷砖胶 日期 数量(袋) 销售单价(元/袋) 销售合计 生产成本(元/袋) 获利
已售出 2月28日 30 13 390 11 60
3月5日 100 12.5 1250 11 150
3月12日 25 13 325 11 50
3月17日 100 12 1200 11 100
3月18日 8 18 144 11 56
4月3日 100 12 1200 11 100
4月3日 8 14 112 11 24
4月7日 50 12 600 11 50
4月14日 120 12 1440 11 120
4月30日 50 12 600 11 50
5月25日 80 12 960 11 80
6月5日 14 14 196 11 42
合计:685 合计:8417 合计:882
未售出 309 12 3708
违法经营额 8417+3708=12125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固力盾TTBⅡ强力瓷砖胶”309袋及外包装袋40个;
2、罚款12125元。
3、没收违法所得882元。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叁千零柒元整(13007元),上缴国库。
12125.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