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062036172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新城大道中通大厦8D2室、8E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30
(2026)浙0302民初90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嘉尚品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9
(2026)浙0302民初1735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杭州盛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易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3-05
(2026)浙0302民初5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三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3
(2025)浙0302民初188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江朋恰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12-24
(2025)浙1003民初5628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黄岩区东城街道华府天地业主委员会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6
2025-12-22
(2025)浙0302民初17749号
修理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诚信商厦业主委员会,温州市鹿城区物业管理总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12-05
(2025)浙0302民初183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10-24
(2025)浙0302民初138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宁波市琪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9-18
(2025)浙0302民初162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龙港市金港华庭业主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08
(2025)浙0302民初106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3
2024-05-21
(2024)浙0303执918号之三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商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洞市监处罚〔2024〕113号
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2
乐市监处罚﹝2024﹞92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奥的斯机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维保的电梯(设备代码:3120*********0187及3120*********0188)最近一次线上半月维保打卡时间为2024年8月8日,维保结论显示保养项目均正常,无异常项目。经查证,上述维保记录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维保人员在维保时因工作疏忽未对以下问题进行检修:电梯(设备代码:3120*********0187)两个油杯油量见底,轿内电话无法正常使用;电梯(设备代码:3120*********0188)轿内电话无法正常使用。当事人提供1份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约定维修保养服务期为1年,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合同约定三台电梯一年的维护保养服务费共11772元,每15天进行一次维保,即一年进行24次半月维保,故每台电梯半月维保费用为163.5元。以2024年8月8日当次两台涉案电梯维保收入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为32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遵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表A-1序号13“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和序号18“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的电梯维护保养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针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7元;2、罚款38000元。以上合计罚没3832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遵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附件表A-1序号13“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和序号18“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的电梯维护保养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针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7元;2、罚款38000元。以上合计罚没38327元。
38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3
温鹿市监处罚﹝2024﹞123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电梯维保单位,其与温州联合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温州联合广场百货有限公司(联合大厦内)名下2台货梯、6台扶梯,共计8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约定的维保频次为至少每十五天一次,单台电梯每月的维保费用为400元,平均每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200元。上述电梯设备号依次为:(1)3013*********010017;(2)3013*********010018;(3)3020*********120007;(4)3020*********120008;(5)3020*********120009;(6)3020*********120010;(7)3020*********120011;(8)3020*********120012。2024年4月29日上午,当事人维保工李某某对上述设备尾号0008、0009的两台扶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维保记录显示各项内容符合要求,未记录问题项目。同日上午稍后时间,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科学研究院对温州联合广场百货有限公司登记使用中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包含设备尾号0008、0009在内的6台电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设备尾号0008、0009扶梯“梳齿与梳齿板”、“梯级、踏板(胶带)”等半月维保项目不符合检验要求。经查,当事人承认其在2024年4月29日的电梯维保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如实记录维保中“梳齿与梳齿板”、“梯级、踏板(胶带)”等项目的问题项目,此次违规维保服务收入共400元,即违法所得4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取得设备尾号0008、0009在内的4台不合格电梯的复检合格报告,剩余2台不合格电梯已申报停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半月维保中未如实记录“梳齿与梳齿板”、“梯级、踏板(胶带)”等问题项目,在发现梳齿板、踏板等半月维保项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擅自将不合格项目记为合格(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9日采取申报复检并取得合格报告、停用电梯等措施及时对6台不合格电梯进行整改,电梯检验不合格期间未造成实质危害,其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4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半月维保中未如实记录“梳齿与梳齿板”、“梯级、踏板(胶带)”等问题项目,在发现梳齿板、踏板等半月维保项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擅自将不合格项目记为合格(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其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9日采取申报复检并取得合格报告、停用电梯等措施及时对6台不合格电梯进行整改,电梯检验不合格期间未造成实质危害,其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3、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400元)
1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4
瑞市监处罚﹝2024﹞122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荷塘路的御峰名邸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对御峰名邸小区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负责电梯维保的单位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现场执法人员观看该小区2024年04月03日的监控记录,发现该电梯维保期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仍有人员正常使用电梯。执法人员联系负责电梯维保人员余某某到场,经询问该人供述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经查明,当事人与瑞安鸿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免保合同,负责瑞安市塘下镇海安荷塘路的御峰名邸小区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出厂编号:F8N18Y10)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该电梯现处于免保期间。当事人员工于2024年04月03日对该电梯进行半月电梯维保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仅对电梯的通话对讲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对其他项目进行维保。被本局立案后,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0日对该电梯再次进行半月维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9日,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作业被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6月被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3日,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作业被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9月被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结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综合考虑从重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73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结合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综合考虑从重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73000元(上缴国库)。
73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31
5
温鹿市监处罚﹝2024﹞116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已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编号:TS3333891-2028),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3月3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瓯江峯汇小区的电梯开展维保服务。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024年05月29日电梯维保人员对瓯江峯汇小区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010953)维保时,13时25分进入电梯进行维保,有放置维保警示牌,但未设置检修模式,期间有其他人员使用该台电梯。2024年6月4日电梯维保人员对该台电梯维保时,由11时19分进入电梯,无法看清有无放置维保警示牌,未设置检修模式,期间有其他人员使用该台电梯。根据当事人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单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115元,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的两次维保均不符合规范故违法所得为2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5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以上罚没合计1523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15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以上罚没合计15230元,上缴财政。
1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