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河南街春来富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喜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G3U52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解放小区4#-门市2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6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04月14日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6日从磐石祥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农心牌辛拉面,该商品外包装袋面标有生产日期:20240322,保质期6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1011600338,生产商: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受托方)(SY),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3甲1号,产地:辽宁省沈阳市。共购进两件(10袋),每件5袋,进价23元/件(4.6元/袋),售价5元/袋,售出3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商品过期后是否有售出,故违法所得为投诉人购买的1袋×5.0元=5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于2020年04月1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先于《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颁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店面积经测量为21.74m2,适用于《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04月14日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于2020年04月14日办理营业执照,于2024年4月15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磐石市河南街春来富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进门左侧第三排货架上发现品名“农心牌辛拉面”,该商品外包装袋面标有生产日期:20240322,保质期6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1011600338,生产商: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受托方)(SY),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3甲1号,产地:辽宁省沈阳市。共7袋。截止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农心牌辛拉面”于2024年08月13日从磐石祥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农心牌辛拉面,该商品外包装袋面标有生产日期:20240322,保质期6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1011600338,生产商:沈阳农心食品有限公司(受托方)(SY),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3甲1号,产地:辽宁省沈阳市。共购进两件(10袋),每件5袋,进价23元/件(4.6元/袋),售价5元/袋,售出3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商品过期后是否有售出,故违法所得为投诉人购买的1袋×5.0元=5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第305条《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判断标准:违反本条例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2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