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金碧花园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莹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3MA0MTXDT53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解放西街光荣巷金碧园小区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2
(2024)晋04民终1392号
侵权责任纠纷
何**
长治市金碧园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10
(2023)浙0113民初5173号
合同纠纷
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6
(2024)晋04民终1392号
侵权责任纠纷
何**
长治市金碧园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罚﹝2024﹞132号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所管理的金碧园六府苑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电费按0.5元/度收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86号),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9月6日立案,进行调查。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者白钰做询问调查笔录。该公司确认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检查情况属实,并对该单位电费收取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电费按0.5元/度收取,金碧园六府苑小区住户632户,该公司多收取电费1.6万元,因小区设施老化,公共设施维修率越来越高,小区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解决日常维护故将电费按0.5元/度收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86号)“三、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电价格按照“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电价和试行阶梯电价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执行上述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提价标准。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的规定,该公司收费标准应为每千瓦时0.487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整改为0.487元/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月6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长潞州市监责退{2024}18号),责令其收到通知书起7日内,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多付的价款16000元退还。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二类第二项第一款“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600元。
1600.00元
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