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大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秋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685655914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密市产业集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1
(2021)粤1972民初15904号
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郑州大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冰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4
2025-01-13
(2024)陕0581民初4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大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4
2021-10-18
(2021)粤1972民初1590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郑州大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5﹞111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收到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AIQFHE25002164001,内容显示:食品名称:红糖(分装),商标:王老胖和图形,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7-04,标称生产者:郑州大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为0.0759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标准指标≤0.03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报告,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生签字确认,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红糖(分装)”的库存。 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09日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该批次红糖原料当事人是2025年3月6日从河南久通广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产品生产日期2025年2月6日,生产厂家广西平果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新标准实施日期为2025年2月8日。2025年7月4日当事人使用该批次原料共生产“红糖(分装)”5件,每件40袋,每袋300g。于2025年7月29日全部销售给了平顶山肖居方处,销售价为136元/件,每袋3.4元,销售货款为680元。该批次红糖(分装)从经销商处共召回4件零27袋,已销售13袋,销售货款为44.2元,该批次红糖(分装)货值金额为680元,违法所得44.2元。 当事人经分析,该批次红糖(分装)不合格是因为该公司该产品为“分装”不添加任何物质到红糖中,该公司无添加二氧化硫的可能和必要,该公司采购该批次红糖原料时,生产该批次红糖原料是在使用旧标准GB 2760-2014时,依据GB 2760-2014执行标准查验该批次红糖为合格产品,在新标准GB 2760-2024实施后该公司人员没有留意到GB 2760-2024二氧化硫数值的变化,未对这批次原材料进行检验,依旧用于生产使用,造成了该批次红糖的不合格。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的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制定了召回计划并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通知,截至目前,上述批次产品已销售13袋,召回上述批次产品4件零27袋,未收到有关于上述批次产品不良反应的投诉。
一、没收违法所得44.2元;二、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68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罚没款6844.2元。
68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2
(新密)应急罚﹝2023﹞执法十一中004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房、空压机)
处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罚款
7000.00元
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2023-12-01
3
新密市监处字﹝2023﹞141号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二、并处罚款60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罚没款7560元。
6000.00元
新密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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