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永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5675329482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工业园锦绣大道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29
(2019)皖1204民初8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
鲁*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6-18
(2019)皖1204民初87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
鲁*
裁判文书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30
2017-12-25
(2017)皖1204民初3732号
劳动争议
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37.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4-25
2019-04-04
(2019)皖1204民初8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与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682.16元
民事案件
3
2019-01-23
2018-11-30
(2018)皖1204民初4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与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28
2018-11-29
(2018)皖1204民初41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与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泉)市监处罚〔2025〕276号
当事人于2025年4月6日生产食品:葱香肉松味披萨面包(商标:艾思利和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质量等级:/),共生产了20件(2.5kg/件),全部销售给了济源一灿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5月21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源一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17日,经驻马店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的成本价格22元/件,销售价格26元/件。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及提供的产品生产记录情况、产品销售记录和销售单,计算其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520元。本案对照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肆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元。
40000.00元
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阜泉﹞市监罚字﹝2025﹞276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520元;二、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3
阜(泉)市监处罚〔2024〕237号
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生产的,共生产了32箱(2.5kg/箱),均销售给江苏南京嘉能。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记录及销售单。该产品的成本价格是26.5元/箱,销售价格是30元/箱。当事人认为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当事人生产的咸肉松味面包不合格是不合理的,因本次柠檬黄检出属于原料带入原则,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下结论前没有考虑到原料直接判为不合格,当事人已向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现我局于2024年9月9日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No.2024037),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不予认可。上述产品的配料为小麦粉、水、白砂糖、起酥油、人造奶油、鸡蛋、肉松、果葡糖浆、麦芽糖浆、酵母、咸味沙拉酱、夹心奶酪酱、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酱料为“咸奶酪味沙拉酱”(生产商:安徽博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和“夹心奶酪味酱(果味酱)”(生产商:山东欧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两种酱料。当事人提供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A4E627052A4F1158531、A2240408492101004Ca,其中编号为A4E627052A4F1158531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沙拉酱(奶酪味)检验项目为柠檬黄;编号为A2240408492101004Ca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沙拉酱;检验项目为色泽、香气、滋味、PH、体态、油脂含量、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过氧化氢(以脂肪计)、水分、酸价(以脂肪计)(KOH)、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当事人称:因为这两个产品都是厂家送检的,厂家所使用的名称为俗称,标注的不够细致,实际上这两个检验报告送检的产品和当事人配料表所使用的产品是一样的,编号为A2240408492101004Ca的检验报告因为所检测的都是常规项目,因当事人没有提出特别要求,所以厂家没有做“柠檬黄”的检测项目。当事人在收到咸肉松味面包的不合格通知后,就将所使用“咸奶酪味沙拉酱”(生产商:安徽博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夹心奶酪味酱(果味酱)”(生产商:山东欧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天翔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因为当时送检时产品已经拆开包装,所以产品检验报告上的生产日期为送检日期,且无规格型号、商标等内容。鉴于当事人所提供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A4E627052A4F1158531、A2240408492101004Ca)与配料表中标称的咸奶酪味沙拉酱、夹心奶酪味酱(果味酱)不一致,且编号为A2240408492101004Ca的检验报告中无“柠檬黄”检测项目,同时当事人提供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TXSP2024061247、TXSP2024061246)无规格型号、商标,且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24.06.27,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故无法认定当事人所生产的不合格咸肉松味面包所检测出的“柠檬黄”项目为原料带入。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960元,违法所得960元。本案对照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陆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陆拾元。
60000.00元
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4
阜泉市监罚〔2023〕1440号
2023年11月23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一份检验报告(No:HLT(2023)CJ60290),食品名称:“无蔗糖老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09月24日;被抽样单位:浠水县关口丽源超市;标称生产者: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HLT(2023)CJ60290)送达给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并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抽检产品,当事人现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现场该公司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2023年12月1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一份检验报告(No:JYSC231102063),食品名称:“芒果味岩烧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8日;被抽样单位:兰陵曼宇超市;标称生产者: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JYSC231102063)送达给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并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抽检产品,当事人现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3年12月12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一份检验报告(No:B2023-S4255),食品名称:“芒果味岩烧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08月28日;被抽样单位:固镇县杨庙乡何集华联购物中心;标称生产者: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B2023-S4255)送达给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并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抽检产品,当事人现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安徽马氏食品有限公司厂长丁伟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供了涉事批次产品“无蔗糖老面包”、“芒果味岩烧面包”的投料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2023年12月12日检测的“芒果味岩烧面包”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TXSP2023120335)。根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09月24日批次的“无蔗糖老面包”共生产了50箱(2.5kg/箱),已销售完,该产品销售价30元/箱;2023年08月28日批次的“芒果味岩烧面包”共生产了50箱(2.5kg/箱),已销售完,该产品销售价28元/箱;2023年10月18日批次的“芒果味岩烧面包”共生产了50箱(2.5kg/箱),已销售完,该产品销售价28元/箱;经计算其货值金额为4300元,违法所得4300元。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陆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元。
60000.00元
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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