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利民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饶玛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61DP5W1H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33号负1-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555号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北区利民诊所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分别发现在诊所的操作盘上有1支已开封使用和药品储存柜抽屉里有4支“鱼石脂软膏”(净含量:20克、国药准字H20083266、新乡市琦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1101、有效期:36个月)共5支已超过有效限期。我局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劣药,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责令消除影响
25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