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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平黄业军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业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8NEDJX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博卡路64、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1
(2023)浙0113民诉前调1280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临平区乔司街道黄页军便利店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3-12-11
(2023)浙0113民初82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黄业军便利店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22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于2023年8月22日从他处购进猕猴桃(以下简称“涉案产品”)6kg(10盒,0.6kg/盒,共计55元)放在店内以15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8月23日,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2023年浙江杭州临平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的有关要求,对当事人在售的涉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产品名称:猕猴桃,产品类型:食用农产品,抽样数量:3.6kg,备样数量:1.8kg,抽样基数:4kg,单价:15元/kg,购进日期:2023年8月22日,抽样日期:2023年8月23日,储存条件:冷藏,标称生产者:/)。2023年9月7日,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231230008),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9月22日,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确认检验结果,且未提出异议。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对经营现场进行核查,未发现与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截至本案调查终止,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获利21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杭州临平区乔司街道黄页军便利店的过程中,销售氯吡脲不合格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1元;二、处罚3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021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