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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开良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D3G8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万丽广场4栋407-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9
(2026)浙0402民初255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5
(2025)浙04民终165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周**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16
(2025)浙0421民初919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4
2025-11-12
(2025)浙0402民初804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5
2025-09-23
(2025)浙05民终15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新黄浦(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6-26
(2025)浙04民终165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李**
周**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5-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黄浦(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3
(2025)浙04民终875号
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周**
李**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12-27
(2024)浙0411民初51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周**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26
(2024)浙0411民初51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周**,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6
(2025)浙0503民初3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3
2025-05-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8
2022-08-04
(2021)浙0402民初5892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徐*、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81号
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14
2
嘉路政罚〔2026〕02104
2025年11月28日10时2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嘉铜线与东升路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66688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为张平,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该车载运渣土(可分解)从嘉兴市义庄路工地至萌家桥路工地。经执法人员引导驾驶员驾驶车辆至嘉兴市嘉湖公路超限检测点实施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肆拾元整。
354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1
3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98号
当事人嘉兴开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于2025年8月14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足球青训基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26
4
嘉路政罚〔2025〕011247
2024年10月31日11时13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0-2903:23:06车号为浙F62879在X202(乍王公路)王江泾方向K30+865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3.17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17吨。
-
23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8
5
嘉路政罚〔2025〕011251
2024年11月13日15时27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1-1104:40:10车号为浙F62879在X202(乍王公路)王江泾方向K30+865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2.88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88吨。
-
192.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28
6
嘉路政罚〔2025〕011126
2024年9月12日10时21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9-1010:14:20车号为浙F62879在X208(余沈公路)余新方向K2+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5.4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41吨。
-
571.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14
7
嘉路政罚〔2025〕011127
2024年11月13日15时42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1-0315:48:05车号为浙F62879在Y229(中华大道)建国村、大桥镇K0+86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3.0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03吨。
-
214.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14
8
嘉路政罚〔2025〕01408
2024年11月13日15时42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1-0315:48:05车号为浙F62879在Y229(中华大道)建国村、大桥镇K0+86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3.0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03吨。
-
214.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25
9
嘉路政罚〔2025〕02502
2024年5月24日9时1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夏雪亭、康志昊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1604:46:21车号为浙F62879在X320(老国道)嘉兴方向K135+2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4.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3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40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25
10
嘉路政罚〔2025〕02500
2024年5月14日16时5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夏雪亭、康志昊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0905:26:29车号为浙F62879在X320(老国道)嘉兴方向K135+2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3.6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61吨。
-
301.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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