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惠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惠荣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MA492FUR6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安区怀德路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安市监处罚﹝2023﹞22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4月与“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合作,委托业务员为金帅,货款的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和微信转账支付,微信联系人为:AA简恋小徐186****3221和AA*~**小雨,联系电话:186****3221。当事人在首次向“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药品时未确认该公司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未核实业务员金帅的真实身份,且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现金结算)和微信转账支付,未向该公司的开户行账号付款,也未向该公司索取税票。当事人的销售用电脑系统中的供应商为“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入库验收记录显示,当事人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1日从“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2533个品规(批号)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514230.9元。2022年9月14日,本局向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送达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咸安市监涉罪移[2022]02号),将从当事人处调取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和扣押的药品作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9月21日,本局向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查函。同日,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回复函,称其公司从未在咸宁市内开展药品经营业务,本局从当事人处调取的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为0000090821等35份)上的所有人员均不是其公司员工,上述随货同行单均系伪造单据,且从当事人处扣押的药品(批号)也不是其公司销售的。2022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药品溯源码对当事人从“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尚未销售的脑心通胶囊、格列喹酮片等7个品种药品(具体见扣押物品清单)进行追踪溯源。经查询,当事人从“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尚未销售的脑心通胶囊、格列喹酮片等7个品种药品(具体见扣押物品清单)为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2022年12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随货同行单18份(其余部分已遗失)。同日,本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微信支付记录(2019年至2022年)。当事人的微信支付记录显示,当事人向AA*~**小雨转账支付55笔药品货款,共计289936元。因当事人的入库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和微信转账支付记录的金额不相符,且差额较大,执法人员采取了入库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和微信转账支付记录相匹配的方法对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进行综合认定,即微信转账支付的单笔金额须与对应的随货同行单的金额相符,且对应的随货同行单的药品信息与入库验收记录的信息相符合,方可予以采纳。2022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记录、随货同行单信息和电脑的入库验收记录进行了核准,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核准数据为: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从“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02018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204元,违法所得为30081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脑心通胶囊、格列喹酮片等6个品种药品(具体见扣押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300726元;3.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51009元;合计罚没款:451823元;
151009.00元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