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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元中注册资本:5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72216594X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27号(原市五交化公司仓库地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5
(2024)黔0302民初154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张*,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4-01-29
(2023)黔0302民初161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遵义市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7
(2023)黔0302民初135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4
2023-09-22
(2023)黔0302民初1175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5
2023-05-19
(2023)黔0302民初38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肖**
胡**,雷**,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6
2023-04-26
(2023)黔0303民初11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7
2023-04-21
(2023)黔0302民初38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肖**,李**
胡**,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8
2023-03-06
(2022)黔0303民初57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王**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9
2022-12-20
(2022)黔0303民初57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路*,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0
(2022)黔0303民初57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路*,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7
(2024)黔0302民初154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张*
裁判文书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5
(2024)黔0302民初154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15
2026-04-28
(2025)黔0303执6309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遵义市某有限公司;遵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1-28
2021-12-23
(2021)黔0303执438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胡**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6-16
2022-12-14
(2022)黔0303执4137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刘**与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4-29
2025-03-06
(2025)黔0303行审10号
行政处罚
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150000.00元
行政案件
5
2025-03-31
2024-05-11
(2023)黔0302民初161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遵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11-07
2024-08-29
(2024)黔0303民初40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王**、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568.21元
民事案件
7
2024-10-30
2023-05-16
(2023)黔0303民初11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罗*、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417.58元
民事案件
8
2024-02-28
2024-02-05
(2023)黔0303执4866号之一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遵义市汇川区某某建设局与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6-29
2022-04-06
(2022)黔0302民初45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993.6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4-27
2022-03-07
(2021)黔0302民初209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4〕红综执01字第52号
当事人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4年3月4日,本机关收到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住建领域案件线索的交办通知》,该线索载明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挪用金源尚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2024年3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前期调查核实,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数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涉嫌犯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因涉嫌违法行为无法认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口头作出不予受理。该案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立案。
1.警告; 2.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1306646.88元1.5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万玖仟玖佰柒拾元叁角贰分(¥1959970.32元)。
3266617.20元
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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