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茂源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梵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9KQYK2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向坝乡向坝村街道90号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5〕248号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批准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农村供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起为向坝乡向坝村500户居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并收取费用,2025年9月1日本局现场查检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竹溪市监责改〔2025〕24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9月8日前改正,在经营场所进行明码标价。
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明码标价改正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