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李记面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朋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2MAAK12N43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居委会江源路东湖国际商业广场A区3-1-8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州市监处罚[2025]021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李朋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3.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样大平台核查处置模块领取的不合格小馒头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样品时的工作照片3页6张,证明了抽样单位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馒头进行抽样的事实。
4.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样大平台核查处置模块领取的小馒头的《检验报告》(№:8699JD250974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520200710330746),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馒头,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页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并告知其权利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产生不合格小馒头的原因及时整改的事实。
7.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小馒头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在收到《检验报告》,积极整改,认识自己错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