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谷建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7BX8XR2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北苑东区、西区1-2期13幢13-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5﹞46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18日,被处罚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北苑东区、西区1-2期13幢13-2使用的血压计未依法进行强制检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
5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