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瑜注册资本:213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4001346587160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西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包装城工业园H6-3地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7
(2025)云0111民初15699号
买卖合同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云南云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童**,曾*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6
不当得利纠纷
许**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7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铭炬电气有限公司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4
2024-12-24
(2024)甘0123民初49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华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榆中县人民法院
5
2023-03-02
(2023)黔0402民初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贵州筑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6
2021-09-29
(2021)云0111民初143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罗平县辉鸿五金建材经营部,侯**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7
(2021)云0111民初3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张*,刘**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3
(2023)云0111执3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满**
执行文书、拍卖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2
(2023)云0111执13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黄**,云南靖翔商贸有限公司,黄**
执行文书、拍卖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3
2025-12-29
(2025)云0111民初156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曾华;童邦良;应仲伟;云南云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7
不当得利纠纷
许**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2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曾*,童**,应**,云南云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07
2023-06-19
(2023)桂02民终1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98589.26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2
2021-05-28
(2021)云0111民初3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刘**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857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01
2021-10-11
(2021)云0111民初143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罗平县辉鸿五金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591.6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272号
经查证: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4日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电线、电缆制造。当事人生产的“百冠电缆”铝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型号规格:ZC-BLV 450/750 1×35,生产日期:2023年12月30日)经毕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L-03-2025-0293),上述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4日,我局依据市局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移)2026002号)对云南百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验,当事人已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邮寄的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BJJDCC0000231)及检验报告(NO:L-03-2025-0293),未提出复检申请,并于2025年11月16日对涉案产品发出召回了公告,截止2026年2月6日共召回0卷。涉案产品“百冠电缆”铝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型号规格:ZC-BLV 450/750 1×35,生产日期:2023年12月30日)共生产2000米,成本价为1.55元/米,销售价格为1.75元/米,均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5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共牟取违法所得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3500(叁仟伍佰圆整); 2.没收违法所得:¥400(肆佰圆整); 综上所述,罚没款共计3900元(叁仟玖佰圆整)。
35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