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广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778737302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2026)闽0521民初1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惠安县建盛石业有限公司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2
2024-12-27
(2024)吉0303民初229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北跃轩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5
(2024)吉0303民初229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北跃轩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4
2024-10-14
(2024)吉0303民初229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北跃轩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5
2024-09-29
(2024)吉0303民初229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北跃轩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6
2024-03-20
(2024)吉03行终8号
行政处罚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0-23
(2023)辽02民终89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蒋**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5-29
(2023)辽0214民初14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9
2023-03-21
(2022)吉民终499号
合同纠纷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四平市殡仪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3-03-21
合同纠纷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
四平市殡仪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0
2024-12-27
(2024)吉0303民初229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河北跃轩园林雕刻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230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01
2023-02-16
(2022)辽02民终94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与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17
2022-05-13
(2021)吉03民再9号
合同纠纷
崔连春、四平市殡仪馆等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24
2021-06-03
(2021)辽0214民初2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蒋**与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30
2021-03-19
(2020)吉民再378号
联营合同纠纷
崔**与四平市殡仪馆、李**、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8
2020-08-19
(2019)吉民监56号
联营合同纠纷
崔**与四平市殡仪馆、李**、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9-12
2020-08-13
(2019)辽0214民初586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蒋**与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8-25
2020-08-18
(2019)辽0214民初5860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蒋**、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274146.31元
民事案件
9
2020-04-17
2020-04-15
(2020)辽02民辖终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20-03-03
2020-01-15
(2019)吉0303民初235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孙**与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林罚决字﹝2024﹞第021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地内七处地点违法使用林地,对国有林地造成毁坏,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现场位于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山门实验林场辖区5林班38、39、41、43、61小班,权属为国有,面积共993㎡的行为。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地内七处地点违法使用林地,对国有林地造成毁坏,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现场位于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山门实验林场辖区5林班38、39、41、43、61小班,权属为国有,面积共993㎡的行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3个月);3.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行政处罚。即:((610㎡×15元(恢复植被费用)+610㎡×3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倍=27450元(贰万柒仟肆佰伍拾元))+((383㎡×4.5元(恢复植被费用)+383㎡×3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倍=13213.5元(壹万叁仟贰佰壹拾叁元伍角元))=40663.5元(肆万零陆佰陆拾三元伍角)。“
40663.50元
四平市林业局
2025-03-18
2
四自然资东执罚﹝2023﹞3号
四平市万芳园公墓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在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头道村的国有林地建设万芳园公墓,占地面积53529平方米,现已建完。占地地类为国有林地,符合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以上调查情况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1、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非法占用国有林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160587.00元(53529㎡×3元/㎡)。4、责令30日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160587.00元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