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金色阳之光娱乐厅(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小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5MADPBKR50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解放东路盛世阿阳9-10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文综罚字﹝2025﹞001号
2025年4月3日16时05分,张家川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一行3人根据有关线索进入位于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解放东路盛世阿阳9-10号商铺的张家川县金色阳之光娱乐厅的营业场所金色阳光音乐会客厅KTV,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苏文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当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各类证照齐全、有效且悬挂于场所明显位置。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苏文杰的陪同下调阅场所监控视频,发现2025年4月1日凌晨2时28分,场所内V888包厢仍有人员出入,场所收银系统显示V888包厢的开台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22时52分10秒,包厢结账时间为2025年4月1日2时49分30秒。当事人涉嫌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后经调查,张家川县金色阳之光娱乐厅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停业整顿1个月
-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5-04-19
2
张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2号
2024年9月11日,张家川县金色阳之光娱乐厅(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解放东路盛世阿阳9-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马小莉)向我大队提交了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4年09月11日进行了材料审查,对该单位准予行政许可并出具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024年9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情况与申报时承诺的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张消安检字〔2024〕0004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消安许限字〔2024〕第0001号)、现场照片、董建玥和马晓军询问笔录各壹份等证据证实。
2024年9月11日,张家川县金色阳之光娱乐厅(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解放东路盛世阿阳9-1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马小莉)向我大队提交了承诺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大队于2024年09月11日进行了材料审查,对该单位准予行政许可并出具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024年9月1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情况与申报时承诺的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张消安检字〔2024〕0004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消安许限字〔2024〕第0001号)、现场照片、董建玥和马晓军询问笔录各壹份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家川县金色阳之光娱乐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135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