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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嘉顺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作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1MA5PR1PN6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烟墩镇南蛇江边烟墩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不罚〔2025〕3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6月10日从灵山县三海街道灵山大道1120号蔬菜2区A9号的灵山县苏相军蔬菜摊购进胡萝卜,当时购进了10公斤,购进价格是2.2元/公斤,销售价格是3.96元/公斤,除了当天抽检的数量,其余的在2025年06月10日销售完毕,都是顾客到其公司自行购买的,做有购进销售记录,不合格批次胡萝卜的销售所得是39.6元。当事人购进胡萝卜查验并索取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上述批次的胡萝卜经抽样送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J3358)显示:胡萝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调查所得证据材料,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的违法事实成立。经核算,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9.6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2
灵市监不罚〔2024〕1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8月01日从灵山县三海街道灵山大道1120号蔬菜2区A9号的灵山县苏相军蔬菜摊购进豆角,当时购进了6.18公斤,购进价格是6元/公斤,销售价格是7.36元/公斤,除了当天抽检的数量,其余的在2024年08月02日销售完毕,都是顾客到其公司自行购买的,做有购进销售记录,不合格批次豆角的销售所得是45.5元。当事人购进豆角查验并索取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上述批次的豆角经抽样送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4J5108)显示:豆角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调查所得证据材料,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违法事实成立。经核算,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5.5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