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四道街兴佰客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1MAC32TGN1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春天百货商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12号
2026年2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内容是2026年1月1日在安达市兴佰客超市购买的羽韵归来五常大米,花费799.5元。经查,该商品来历不明,系假冒伪劣产品,执行标准非五常大米执行标准,超市未尽到审查义务。
涉案产品羽韵归来五常大米,净含量25KG/袋,红色包装,生产商是五常市聚水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举报人提供了两个证据材料,一个是五常市聚水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红色包装25KG的《羽韵归来》五常大米不是该合作社出品,与该合作社无关;一个是举报人提交的哈尔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应该举报的截图,内容是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办理结果该合作社没有生产迹象,厂内无任何人员,通过登记电话无法联系企业法人。
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和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证实举报人提供的两个证据材料属实。当事人经营的羽韵归来五常大米的食品标签中的厂名厂址涉嫌含有虚假内容。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羽韵归来五常大米。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但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当事人表示将立即梳理经营问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共进货该产品20袋,已全部售出,进货单价为125元,销售单价为159.9元,货值金额共3198元,违法所得为698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在店内公示了涉案产品召回通知。
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经营者陈伟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者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罚款贰仟肆佰贰拾元(2420元);没收违法所得698元。
2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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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2
安市监处罚〔2025〕53号
2025年7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是在安达市四道街兴佰客超市购买了“贵妃柑”,实付款8.10元;购买“零食特区”,实付款3.3元,存在反向抹零。经核查,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贵妃柑单价7.99元, 重量1.012kg,应收金额为7.99×1.012=8.08588元,与实际售价相比,多收取 0.01412元;零食特区单价9.9元,重量0.332kg,应收金额为9.9×0.332=3.2868元,与实际售价相比,多收取 0.0132元。涉案产品共8.1+3.3=11.4元,违法所得0.01412+0.0132=0.02732元。当事人经营者陈伟在接受询问调查时陈述,因后台系统设置原因,在结账时自动四舍五入精确到角。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积极联系系统厂家更新系统,现最小的流通货币是分,故将电子秤计价保留到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经营者陈伟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0.02732元;
3、罚款陆佰元(600元)。
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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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