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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峰注册资本:116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330059101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濮阳工业园区中原路东段路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4
(2024)豫0928民初123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3
2023-03-22
(2023)豫09民终6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9-09
(2021)鲁0304民初2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鹏赢商贸有限公司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5
2020-04-10
(2020)豫09民终6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12-11
(2019)豫0928民初80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县人民法院
7
2019-08-21
(2019)豫0902民初7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新益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7
2021-08-13
(2021)鲁0304民初215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鹏赢商贸有限公司、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07
2021-09-26
(2021)鲁0304民初2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鹏赢商贸有限公司、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79.66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18
2021-01-29
(2020)豫民申50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01
2020-11-02
(2020)豫0902民初8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16
2020-06-18
(2020)豫09民终63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399510.82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16
2020-01-12
(2019)豫0928民初8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00010.82元
民事案件
7
2020-09-29
2020-09-01
(2020)豫0928民初59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乾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8-04
2020-07-02
(2020)豫0902民初3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7-14
2020-06-22
(2020)豫0928民初27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大全伊顿电器有限公司与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7-01
2020-05-11
(2019)豫0902民初第1407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庞**与裴**、中冶国宇(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濮市监处罚〔2026〕135号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规定,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燃煤机组脱硫电价按每千瓦时0.015元执行,脱硝电价按每千瓦时0.01元执行,除尘电价按每千瓦时0.002元执行。2023年,当事人燃煤发电机组运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发生了脱硝设施非正常运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G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排放数据的情况,上述情况对应时段的电量,均不应执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但电网企业在与当事人进行上网电价结算时,仍按照环保电价进行了结算,导致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环保电价政策,多结算环保电价款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二氧化硫排放数据10小时,对应电量2895200千瓦时,多结算脱硫电价款43428元。 二、机组启动期间负荷低于50%时,脱硝设施非正常运行导致氮氧化物超限值排放136小时及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氮氧化物排放数据19小时,对应时段电量12981650千瓦时,多结算脱硝电价款129816.5元。 三、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除尘设施运行数据1小时,对应时段电量350900千瓦时,多结算除尘电价款701.8元。 以上共计多结算环保电价款173946.3元。
没收违法所得173946.3元。
0.00元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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