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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诺安塑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必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8BKGG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东段(湖北京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2025)鄂0882民初1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京山诺安塑胶有限公司
浙江赛服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京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8
(2025)鄂0882民初1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京山诺安塑胶有限公司
浙江赛服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京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3〕31号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 2、罚款18900元。
189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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