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洛阳宏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小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7MA9FR2675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宜路龙富C区东2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龙市监处罚〔2026〕37号
2025 年 11 月 5 日,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监测平台线索,显示洛阳宏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非处方药品复合维生素 B片和乳酸菌素片,京东平台店铺商品主图及标题宣称“提高脂肪代谢,燃烧脂肪”。 经调查,当事人在京东网络平台开设店铺“仁正堂学府街大药房旗舰店”,当事人在该网店发布链接销售商品“尧都复合维生素B片促进新陈代谢提高脂肪代谢燃烧脂肪片代谢差湿气重瘦身减大肚子赘肉”商品主图及标题宣称“提高脂肪代谢,燃烧脂肪”,经查阅该当事人提供的乳酸菌素片说明书、复合维生素B片说明书,乳酸菌素片的[适应症]“于肠内异常发酵、消化不良、肠炎和小儿腹泻”,复合维生素B片的[适应症]“预防和治疗B族维生素缺乏所致的营养不良、厌食、脚气病、精皮病等”,并无“提高脂肪代谢,燃烧脂肪”的功效。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中也供述了该商品没有“提高脂肪代谢,燃烧脂肪”的功效,该商品已于2025年12月11日下架。洛阳宏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蒋云飞提供了一份广告合同协议,上面显示当事人委托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广告,每条链接300元,承制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加盖公章,而被委托人在询问中回答该涉案商品广告是在2025年3月份开始已经使用,被委托人蒋云飞称该广告是当事人2025年3月份委托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广告制作并发布使用,后续才和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合同签订时间是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被委托人蒋云飞称涉案广告均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姬晨龙与仁正堂电子商务公司沟通对接,但是具体对接人是谁不知道,她不清楚该公司人员姬晨龙是如何与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接页面制作中的具体要求的,如何沟通的,如何确认最终制作完成的页面内容符合要求,如何交付制作完成的页面。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其工作人员姬晨龙与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沟通对接的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材料,并且称因双方公司为月度记账、年付结账,现在还未转款结账,也无法提供转账记录或者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洛阳仁正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其注册地址正常经营,我局拟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经核实,当事人在该网店发布链接销售商品“尧都复合维生素B片促进新陈代谢提高脂肪代谢燃烧脂肪片代谢差湿气重瘦身减大肚子赘肉”商品主图及标题宣称“提高脂肪代谢,燃烧脂肪”在其提供的经国家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上未发现相同内容,确实与经国家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不符,且广告发布未经过广告审查,该广告是2025年3月份发布使用的,并且从广告发布到下架广告内容没有变动。根据被委托人的供述及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上该公司从2025年3月份发布上述广告后销售了25单,销售金额一共为63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等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监测平台线索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涉案产品销售记录一份2张。证明销售金额。 5、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所售商品详情截屏9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销售清单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商品下架截屏1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药品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描述的功效与说明书不一致。 6、药品上游随货同行单,上游经销商资质一份共计8张,证明当事人所售药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进。 7、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违法事实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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