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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涛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316207331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办事处凤霞路2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文综罚字〔2025〕5号
2025年9月23日12时1分,水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水富市太平镇二溪村的铜锣坝景区的两辆旅游大巴(云C34279、云C33852)进行检查时,要求景区通知导游到现场,随即执法人员检查了两名导游的导游证,两名导游分别是黄梅和赵双,导游证号分别是NDV2226、SDP1026C,随后执法人员要求导游提供旅游合同、电子行程单和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导游赵双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电子行程单二维码,执法人员通过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扫码查看了该行程相关信息,经执法人员核查,来自云南普洱市的疗休养团队共有两个行程单,行程单号分别为YNTI202509220384、YNTI202509220316,出发地为云南省普洱市,目的地为云南省昭通市铜锣坝疗休养6天5晚,出团时间是2025年9月22日,导游分别是黄梅和赵双(导游证号分别是NDV2226C、SDP1026C),旅行社为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景区参团游客数分别是34人和48人,车辆信息为云C33852,驾驶员陆跃明,云C34279驾驶员为胡朝勇。黄梅向执法人员介绍自己和赵双都是由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带这两个团,他们无法提供与游客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只能提供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铜锣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疗休养服务协议(合同编号:铜锣坝-2023-SC-14),同时提供了云南数字旅游保险平台的保险截图,据黄梅介绍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理由是本次两个团的性质属于疗休养,不能直接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游客是自行乘交通工具到宜宾,然后由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派导游和车辆到宜宾去接,并送到铜锣坝景区,再安排之后的旅游行程。 2025年9月25日,经我局主要领导同意,对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9月29日,受托人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永刚到水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了调查询问。赵永刚承认了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揽了来自云南普洱市的疗休养团在铜锣坝景区以外的旅游行程服务,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10月15日,水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铜锣坝景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景区表示来自云南普洱市的疗休养团队在铜锣坝景区内的食宿由景区负责安排,铜锣坝景区外的西部大峡谷景区、向家坝水电站、四川宜宾的五粮液酒厂和李庄古镇的行程由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该疗休养团是整体打包给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 10月21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10月29日,我局发函至昭通市昭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请求协助对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11月4日,昭通市昭阳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确认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11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11月7日,我局领导班子对你公司为游客提供服务,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案开展集体讨论。 综合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和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了昭通市昭航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水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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