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酱酒上品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江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3MACANAG45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泉湖街道龙井路1号梵华里第4栋1层1-1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罚[2024]5037号
经查,2023年9月9日第十二届酒博会期间,“吴**”(扮演毛泽东主席的特型演员)、“唐**”(扮演朱德总司令的特型演员)、“王**”(扮演毛泽东主席年轻时期的特型演员)等4名特型演员,以扮作“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朱德总司令”的造型,到你公司展台对你公司酒类产品进行品鉴,你公司进行了拍照和录像。
你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在微信公众(gh_fd157bc6
44d5)上发布了标题为“酱酒上品亮相贵州酒博会,美酒佳酿喜迎四海宾朋”的文章,所附视频第6-7秒出现了你公司执行总裁与上述4名扮作“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朱德总司令”形象的特型演员碰杯品鉴的画面,第44-45秒出现“吴**”“王**”扮作毛泽东主席及其年轻时期的形象在你公司展台的画面。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涉案微信公众号(gh_fd157bc644d5)上发布的标题为“酱酒上品亮相贵州酒博会,美酒佳酿喜迎四海宾朋”的文章及所附视频均属于广告。该广告广告主、发布者均为你公司。
你公司称并未向“王**”等特型演员支付费用,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及视频是你公司自行自作,无广告费用。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将上述文章下架,截至下架时止,浏览量为263次,赞4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取证视频》《微信公众号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筑市监罚告〔2024〕5037号),你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举行了听证。听证中办案人员提出了你公司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你公司在听证中提出了陈述、申辩,后进行了质证、辩论等程序。经听证,意见如下:
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附视频中使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朱德总司令”人物形象近似画面,使用了“酱酒上品亮相贵州酒博会,美酒佳酿喜迎四海宾朋”标题。你公司上述行为的主要目为希望通过宣传推广,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吸引顾客品鉴,进而销售产品。而在本案广告中所使用的人物形象系扮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极度容易让消费者将宣传内容与推荐产品进行联系。你公司在听证会上主张三位演员仅为特型演员,非广告代言人,但特型演员发型、体态、着装、仪表都尽力模仿国家工作人员形象,你公司根本目的还是是希望提升自己所销售产品的知名度,最终达到销售目的。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附视频中使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朱德总司令”人物形象近似的画面,已构成在广告中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2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