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诚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红旗 | 注册资本:8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2065339208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席王村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未市监处罚﹝2025﹞6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生产涉案批次的巧林牧场肥牛肉片(350g/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9日)当天,在同一个生产线上先生产了猪肉牛脂肪产品,猪肉牛脂肪产品生产结束以后,对生产线清理的不够彻底,然后就生产巧林牧场肥牛肉片,因此产生了粘连或者交叉污染。从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来看,上述批次的巧林牧场肥牛肉片2024年10月31日销往柞水良浩超市4件,390.41元/件,销售金额为1561.64元;2024年12月15日销往赵记冻货1件,销售金额为325元,上述批次巧林牧场肥牛肉片5件的货值为1886.64元。因巧林牧场肥牛肉片(350g/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9日)生产数量少,流入市场时间较长等原因,截止2025年1月6日,实际召回数量为零。
1.没收违法所得1886.64元;2.罚款22000元;罚没款共计23886.64元。
22000.00元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2
西未市监罚字﹝2024﹞43号
2023年12月12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城所执法人员接收到来自罗先生的投诉举报材料分别指向西安诚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臻品羊肉”、“羊肉卷”“涮肉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对西安诚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上述五种涉案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该单位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速冻调制食品:1.巧林牧场350g涮肉片(袋装)2.巧林牧场350g臻品牛肉(袋装)3.巧林牧场350g臻品羔羊(袋装)4.巧林牧业350g肥牛肉片5.巧林牧场200g肥牛肉卷(盒装)6.巧林牧场300g肥牛肉卷(盒装)7.巧林牧场500g肥牛肉卷(盒装)8.巧林牧场400g 羔羊肉卷9.巧林牧场400g牛肉卷(盒装)。上述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未见到其标签“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的相关标识。2024年1月2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食品执行标准为SB/T10379-2012,该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速冻调制食品的行业标准”,该标准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为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中:“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因上述食品属于速冻调制食品,在执行SB/T10379-2012时,也应该符合GB19295-2021标准的要求。在GB19295-2021标准中:“4.1标示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者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当事人认可其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GB19295-2021中4.1条之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承认其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483元;2.罚款7517元。
7517.00元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