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帅世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325MA62951P3A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西充县仁和镇二十一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14
(2020)川1324民初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
仪陇县瑞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罗**
仪陇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4
2021-07-26
(2021)川1324执104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仪陇县瑞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957324.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6-02
2021-02-08
(2021)川1324民初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与仪陇县瑞光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0671.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11
2020-12-04
(2020)川0603民初4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米**与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6〕152号
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2951P3A,名称: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YH安许证字〔2024〕030002号,企业名称: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主要从事B、C级组合烟花类;C级爆竹生产、销售。\n2.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6011251938)系当事人2023年购置的二手叉车,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记录、买卖合同等佐证材料。经查,该叉车自2025年下半年起投入使用,用于厂区大门至烟花生产区的压模转运;当事人监控记录亦佐证2026年1月26日9时37分该叉车处于作业状态。至2026年1月2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该叉车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n3.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取得涉案叉车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该设备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川L01398(26)】。2026年5月8日,当事人向办案机构提交整改报告。2026年5月15日,办案机构开展现场复查,确认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西市监处罚〔2026〕97号
2026年1月23日,我局收到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由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6000135),报告载明:样品名称:烟花爆竹-华彩礼炮,规格型号:28型,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3日,产品类别:爆竹类/白药炮,产品级别:C级,抽样日期:2025年12月17日,检样数量:8卷,备样数量:8卷,抽样基数:792卷,生产单位: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计量误差”和“药量”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b1=3,依据《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n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违法行为。
1.罚款六千零壹拾捌元整(6018.00元);\n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玖拾柒元陆角整(1097.6元)。
6018.00元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3
南西市监处〔2024〕51132524000096号
2024年1月29日,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生产的烟花恭喜发财(组合烟花)(产品名称:恭喜发财组合烟花,规格型号:100发,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5日,生产单位: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数量:45个)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被抽样产品的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3月13日,由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线索移交至南充市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没收违法所得0.0225万元,罚款0.4320万元
4320.00元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4
南西市监处〔2024〕51132524000095号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厂A3爆竹成品库房内的喜庆红炮(类别:白药炮,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级别:C级,数量:42箱,箱含量:1×10,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09,生产厂家:四川省西充县宏宇烟花厂)无绿色安全引线,执法人员遂依法对上述鞭炮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你厂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字(2024)SF-02号)和财务清单(SF-02号)。2024年3月15日,你厂在未经我局解除上述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被查封的鞭炮转移作为赠品并送与本厂职工,至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厂职工已将查封的鞭炮燃放,无法追回。
罚款0.6300万元
6300.00元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