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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鲍菊兰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822078730695X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广德经济开发区光藻路1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汪**
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31
(2023)皖1882民初2593号
劳动争议
汪**
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广德市人民法院
3
2022-07-04
(2022)浙1081民初4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鲍**,周**,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4
2022-07-04
(2022)浙1081民初4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鲍**,周**
温岭市人民法院
5
2022-05-12
(2022)浙1081民初4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周**,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鲍**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2-05-12
(2022)浙1081民初4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周**,鲍**,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5
2018-12-04
(2018)皖1822民初4377号
劳动争议
张**与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49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1-15
2017-01-15
(2016)皖1822执1412号
劳动争议
胡**与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5﹞0701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1、罚款人民币3306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
3306.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2
广市监处罚﹝2024﹞0706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603.2元;2、罚款87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303.2元
8700.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3
广市监处罚﹝2024﹞07014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091元;2、处以货值金额的2.8倍罚款1388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979元,上缴国库。
13888.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4
广市监处罚﹝2024﹞07001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884.5元;2、没收召回的抽检不合格的台扇3台,落地扇7台;3、处以货值金额的2.8倍罚款213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234.5元,上缴国库。
21350.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5
广市监处罚﹝2023﹞07013号
一、当事人于2022年5月5日生产了50台型号规格FT-30A的台扇。当事人以40元/台销售了50台给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志荣电器商行。2022年7月20日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从宜家惠超市处购买了2台规格型号为FT-30A台扇用于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至检查时止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已全部售出型号为FT-30A批号为M20220700101005的台扇无库存。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022年9月24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调查终结所售的上述产品无召回数量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2000元总货值为2000元。 二、当事人于2021年4月17日生产了50台型号规格FT-40A400mm的台扇。当事人以40元/台的销售价销售了50台给浙江省瑞安市好帮手百货店。据当事人陈述该规格型号批次产品成本35元。2022年5月9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从瑞安市合瑞超市有限公司处购买了2台规格型号为FT-40A400mm生产日期(批号)20210417台扇用于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至检查时止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已全部售出型号为FT-40A400mm批号为20210417的台扇无库存。2022年10月1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022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调查终结所售的上述产品无召回数量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2000元总货值为2000元。 三、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生产了60台型号规格FS-40A的落地扇以60元/台的销售价销售了60台给上海市跃灵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8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从上海市青浦区徐盈超市处购买了2台规格型号为FS-40A生产日期(批号)20220426落地扇用于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至检查时止安徽名丰电器有限公司已全部售出型号为FS-40A批号为20220426的落地扇无库存。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截止调查终结所售的上述产品无召回数量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违法所得3600元总货值为36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
1、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 2、处以货值金额的二倍罚款15200元。
15200.00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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