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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苗林注册资本:1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316E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菏泽市黄河东路15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买卖合同纠纷
菏泽开发区鲁晨超市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商用车销售服务分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8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成武县人民法院
3
2025-08-05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鲍**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07-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王**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李**,张**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0
民间借贷纠纷
李**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鄄城县人民法院
6
2025-07-04
民间借贷纠纷
聂**,聂**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8
2025-06-06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孙**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金乡县人民法院
9
2025-06-04
民间借贷纠纷
武**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巨野县人民法院
10
2025-05-23
劳动合同纠纷
陈**
菏泽汽运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东港市宝弘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
2019-11-28
(2019)冀0481民初1119号
票据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安市人民法院
3
2019-06-02
(2019)冀0481民初1119号
票据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安市人民法院
4
2017-10-26
(2017)鲁1791民初4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润丰矿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17-04-02
买卖合同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润丰矿业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17-01-25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华丰煤业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7
2016-07-14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华丰煤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8
2015-08-23
(2015)菏牡执字第10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瑞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9
2014-12-20
(2014)彭法民初字第011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12-10-13
(2011)菏民一终字第756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菏泽交通集团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王**,巴彦淖尔同心富运输公司五原分公司
裁判文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1
2025-11-06
(2025)鲁1702执233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孔**;刘**;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27
2025-05-12
(2025)鲁1724民初36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31
2020-01-03
(2019)鲁0213民初6655号之一
合同纠纷
青岛特温暖多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9-13
2023-10-25
(2023)豫1024民初37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刘**、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3-22
2023-03-17
(2022)鲁1702民初7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578.5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1-30
2023-12-26
(2023)鲁1721民初793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郭*、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9-20
2023-09-12
(2023)鲁1791民初41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朱*、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9-20
2023-09-05
(2023)鲁1791民初41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69399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9-20
2023-09-19
(2023)鲁1791民初42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9-20
2023-09-19
(2023)鲁1791民初42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运政罚〔2026〕15203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3
2
371726202600051
2026年05月19日 09时00分,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晓军到鄄城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处理室进行陈述申辩。鄄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清杰15160817044、任红昌15160817006向赵清山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并告知李晓军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李晓军表示不申请回避。李晓军提供了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赵清山的《从业资格证》。检查发现:该车为客运班线车辆(鄄城至北京),接有关部门移交:2026年05月15日 07时08分,驾驶员赵清山驾驶的鲁RA5775(黄色)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街分社上乘客5名。李晓军对移交案件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李晓军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认真听取了李晓军的陈述、申辩。经调查,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街分社不属于批准的客运站点。(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自违法行为发生日起反溯一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经调查认定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鲁RA5775(黄色))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有询问笔录、影像、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鄄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19
3
青黄综法罚字﹝2026﹞第202600868号
2026年1月27日,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田素方驾驶鲁RG3998(巨野-青岛)客运班车,从青岛发往巨野,行驶至青岛黄岛区江山北路东盐滩公交站路段时,被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鲁RG3998未按照此班线经营信息表所在内容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当事人存在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5
4
青黄综法罚字﹝2026﹞第202600875号
2026年1月27日,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田素方驾驶鲁RG3998(巨野-青岛)客运班车,从青岛发往巨野,行驶至青岛黄岛区江山北路东盐滩公交站路段时,被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鲁RG3998从站外招揽3名乘客上车。当事人存在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
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5
5
京交﹝总﹞﹝2026﹞第0704-021544号
2026年04月30日08时03分,驾驶员吴夫真驾驶鲁RN2351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运营至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裕农门门口,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鲁RN2351委派驾驶员吴夫真驾驶鲁RN2351号车由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客运站拉载乘客前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票价金额为每人150元。上述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班车客运等。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班车客运等。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班车客运标志牌所载明的运营路线为北京至巨野,在北京的批准站点为新发地长途客运站。本次运营该车实际停靠站点为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裕农门并有1名乘客在此上车。综上,鲁RN2351不按批准站点擅自上下客。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5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6-05-15
6
通交路执﹝2026﹞268号
2026年02月04日08时54分,当事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李建中驾驶车辆鲁R80898(黄)大型普通客车在南通市二号桥加油站前,因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0
7
371702202600735
2026年04月12日 12时23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牡丹区黄河西路益民医院处,对鲁RDR7679(渐变绿)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郝焱、张忠华向驾驶员李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驾驶员“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李政表述不需要申请回避。在检查中发现:驾驶员李政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该车《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一类客运班线,该车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打印数据单显示驾驶证号码为空白,当前驾驶员李政驾驶证号码为3729301999****0017,经调查该车辆驾驶员李政在驾驶车辆前没有通过IC卡方式进行身份登录。经调查认定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向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相应权利,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主要证据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交通执法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13
8
371700202600166
2026年3月9日,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菏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移送的大型普通客车鲁R20005《隐患整改意见书》及全套调查证据材料,发现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移送材料进行初步核查。2026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04月03日,执法人员对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郭伟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 经调查,2026 年 2 月 13 日13时56分许,刘志立驾驶该车行驶至G35济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285公里100米处时,违规在非批准配客站点停车下客,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客车上多名人员受伤、两车严重受损。 经核查《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查处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内,因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属第五次被查处。经调查认定,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隐患整改意见书》及移送证据材料、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郭伟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曹县至济南客运班线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复印件、鲁R20005《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影印件、《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查处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内,因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属第五次被查处历史同违法记录截图为证。2026年04月09日,执法人员向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郭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700202600166),告知了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郭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6年04月09日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郭伟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9
9
371700202600168
2026年3月9日,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菏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移送的大型普通客车鲁R20005《隐患整改意见书》及全套调查证据材料,发现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移送材料进行初步核查。2026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04月03日,执法人员对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动态监控监控员闫豪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04月07日,执法人员对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郭伟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 经调查,2026 年 2 月 13 日 13时56分许,刘志立驾驶该车行驶至G35济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285公里100米处时,违规在非批准配客站点停车下客,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客车上多名人员受伤、两车严重受损。 经核查《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查处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内,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第二次被查处。2025年3月24日,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已向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经调查,已核实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当班监控人员闫豪在2026年2月13日13时56分许当班期间,未 及时发现鲁R20005号客车的违规停车下客行为,也未按规定采取提醒纠正、记录台账等处置措施。经调查认定,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隐患整改意见书》及移送证据材料、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郭伟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闫豪询问笔录、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曹县至济南客运班线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复印件、鲁R20005《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影印件、刘志立《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J371700202500168案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2026年04月09日,执法人员向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郭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371700202600168),告知了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郭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6年04月09日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郭伟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9
10
371700202600167
2026年3月9日,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菏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移送的大型普通客车鲁R20005《隐患整改意见书》及全套调查证据材料,发现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移送材料进行初步核查。2026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04月03日,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刘志立受委托人王超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 现查明,当事人作为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运企业,于2026年2月13日,因春节客运旺季需临时补充驾驶员,聘用未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刘志立,驾驶鲁R20005号大型普通客车执行曹县至济南客运班线运输任务。当日13时56分许,刘志立驾驶该车行驶至G35济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285公里100米处时,违规在非批准配客站点停车下客,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客车上多名人员受伤、两车严重受损。 经核查《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刘志立未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不具备从事道路客运驾驶的法定从业条件;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聘用刘志立时,仅核对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A1A2)的真实性及准驾车型,未要求其提交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相关证件,也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方系统查询核实其从业资格信息,未严格落实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核义务。经核查《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无历史同违法记录。经调查认定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隐患整改意见书》及移送证据材料、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郭伟身份证复印件、刘志立授权委托书、王超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曹县至济南客运班线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复印件、鲁R20005《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影印件、刘志立《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山东省道路运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无刘志立从业资格查询截图、《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无历史同违法记录截图为证。2026年04月0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案号:371700202600167),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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