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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传江注册资本:56.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12716482X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4-20
2015-04-20
(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2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市监处罚﹝2024﹞144号
1. 2023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并进行抽样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E10)92号,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捡验为不合格油品,2023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下达《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本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2.售出该批油品违法所得合计为3012.4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主体是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2.《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进货发票及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3.《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进货发票及销售清单证明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第八、产品质量部分,序号2,从轻处罚部分第2项,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九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12.44元:2.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0.7倍罚款,罚款:16274.99元:合计罚没款:19287.43元。
16274.99元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2
哈税稽三罚(2024)5号
偷税
处罚款26963.63元
26963.63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