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传江 | 注册资本:56.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12716482X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4-20
2015-04-20
(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129-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6〕112号
违法行为1:经查,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于2024年07月29日16:05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发布标题为“八一建军节,致敬最可爱的人!进站加油尊享优惠!”广告(落地页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W9I3xRvSxGcWDcgQzKg4Fg)含有“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7周年”“哈尔滨胜利加油站 建军节特惠活动 向伟大的军人们致敬!”以及军人形象等内容,该广告内容是山东油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经当事人审核后由山东油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发布。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之规定,确定其属于商业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规定,确定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为上述互联网商业广告的广告主。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含有“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7周年”“哈尔滨胜利加油站 建军节特惠活动 向伟大的军人们致敬!”以及军人形象等内容的商业广告借着群众对军人的拥戴和尊崇,以“拥军惠军”“致敬军人”的名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实际上却在推介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党和国家拥军惠军政策的严肃性,且有悖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七十九条第九项“军人的举止,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九)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推销商品,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规定,违背了社会各界维护解放军名誉形象的良好风尚。同时,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上述广告含有禁止性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1月14日,持续108个自然日,浏览量508,获赞7个,转发量29,广告中推销的活动内容真实。
广告经营者山东油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需另案处理。
违法行为2: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在其经营场所院墙上张贴的户外广告含有“全国品牌连锁布局200多座城市”的内容,与发布时小海豚品牌加油站分布在24个省122个城市的实际情况不符,宣传数据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易误导消费者对品牌规模产生错误认知,影响消费决策,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确定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为上述虚假违法广
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有关规定,责令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000元。
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有关规定,责令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609元。
综上,责令哈尔滨市胜利加油站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200609元。上缴国库。
200609.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2
哈税稽三罚(2024)5号
1.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未认证的发票有2份,销售方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石油分公司,其中一份发票代码2300232130,发票号码02587391,开票日期2023年9月27日,金额82,300.89元,税额10,699.12元,价税合计93,000.01元。另一份发票代码2300232130,发票号码02587472,开票日期2023年9月28日,金额41,371.68元,税额5,378.32元,价税合计46,750.00元。你单位于2023年9月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石油分公司预付货款并于当月取得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提供洗车服务,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为客户加油销售汽油同时免费提供(赠送)洗车服务,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3.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向浙江昀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汽油取得收入挂“应收账款”科目,在账簿上不列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4.你单位2022年8月进行促销活动对外无偿赠送礼品,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上述违法事实导致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共计49,987.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191.88元,教育费附加共计939.38元,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26.31元,企业所得税共计1,747.79元。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提供洗车服务、为客户加油销售汽油同时免费提供(赠送)洗车服务、销售汽油取得收入挂“应收账款”科目、对外无偿赠送礼品采用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增值税49,987.58元50%的罚款24,993.79元,处不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1.88元50%的罚款1,095.94元,处不缴少缴企业所得税1,747.79元50%的罚款873.90元。
26963.63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